本期智財新知
一、[台灣] 空間設計已明確為台灣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
二﹑[台灣] 專利加速審查程序之異動。
三、[中國] 中國停止寄發商標註冊證書紙本。
四、[英國] 涉及人工智慧之專利系統的諮詢會議。
一、空間設計已明確為台灣設計專利之保護標的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於2020年修訂設計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其中明確訂定具有三度空間實體形狀的「有體物」皆可為設計專利之應用對象,因此將包含建築物、橋樑及室內空間,並新增相關說明及圖式(請參考審查基準第三篇第二章第1.2節)。
由於空間設計強調的是立體的視覺感受,因此圖式必須包含立體圖,且可以選擇以較能表現其視覺效果的一點、二點透視投影方式,有別於一般應用於工業產品的設計專利多採用正投影之表現方式。
下列是以不同視角繪出的空間設計示例。示例一是與過往設計專利相同地採用外部視角呈現。示例二則是進一步地採用內部視角呈現,以強調內部空間的配置。此外,說明圖是繪示將觀察視角設於內部空間時該如何呈現各視圖。
示例一: 廚房之部分
示例二:房間之部分
說明圖:如何呈現內部視角
結論
從許多品牌的市場開拓及成功可以瞭解,實體店面的室內裝潢、建築外觀或者商場的布置皆是影響品牌形象的重要因素。然而,目前在台灣市場中仍少有對布置展示空間、建物外觀進行專利保護的案例,設計業者多倚賴著作權的保護。
著作權保護的優點在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權利,不必做任何形式上的申請,但是在出現爭議時,著作權人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也就是需要證明其著作權人身份、或被控侵權人有無「合理接觸」之可能等事項(例如可參考109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民事判決—關於酒店住房擺設爭議),並非容易之事。
設計專利則於申請時需呈送符合形式的文件,於獲准專利權後將具有較明確的保護範圍、權利生效日期等,在侵權判定上有更具體的判斷基礎,對於侵權是否成立的解釋相對減少模糊空間。
有鑑於此,建議設計人可在空間、建築、室內設計之圖面完成且尚未公開時即提出設計專利之申請,避免不特定第三人(例如印刷廠商、施工廠商)得知而喪失新穎性,也具有遏阻他人任意抄襲仿冒之效。
參考
超連結: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725 號民事判決
羅均瑋 (Chun-Wei Lo)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顧問
二、專利加速審查程序之異動
根據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現行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專利申請人可因以下四個事由,而請求加速審查:
事由1: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事由2: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事由3: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
近期,TIPO已修正了「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而修正後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將於2022年1月1日生效。修正內容包含:
- 將「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修正為「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以及
- 將「事由3: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及「事由4: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之加速審查的審查結果通知,由原來「文件齊備後9個月」期限縮短為「文件齊備後6個月」。
「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的上述修正對於發明專利申請人來說是個有利消息,因從2022年1月1日起,不但申請加速審查的門檻降低(針對事由4),審查結果的取得時間也縮短了(針對事由3、事由4)。
參考
劉俊良博士(Dr. Cross Liu)
瑞智智財團隊 執行經理
三、中國停止寄發商標註冊證書紙本
關於商標註冊證書紙本的寄發,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近期公布了以下調整:
- 自2022年1月1日起,不再寄發商標註冊證書紙本。
- 在過渡期間(202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若當初是以書面方式提出商標申請者,在其登錄於中國商標網獲取電子商標註冊證後,CNIPA仍會寄發商標註冊證書紙本。
參考
劉俊良博士(Dr. Cross Liu)
瑞智智財團隊 執行經理
四、涉及人工智慧之專利系統的諮詢會議
英國政府近期就專利系統以及著作權系統應如何處理人工智慧產生的爭議舉辦了諮詢會議。針對專利系統,該諮詢會議之目的為探求專利對於人工智慧所產生之發明的保護程度。該諮詢會議由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主導,且將持續10週直到2022年1月7日結束。
該諮詢會議可以視為是英國政府先前發起的「有關人工智慧與智慧財產之徵求意見」的一個後續。在該徵求意見的過程中被提出的與專利有關的問題被歸納為四個主題,英國政府也針對這四個主題作出如下回應:
- 專利系統的目標
雖然多數參與者認為專利系統可以激勵人工智慧的發展,但我們也注意到某些參與者認為智慧財產權會限制到新科技的發展。我們也從專利系統的使用者得知不同類型的保護該如何應用到不同的人工智慧發明上,這使得我們在考慮下一步行動時,需要考慮智慧財產權的全貌。
- 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
我們認可許多參與者認為不需要改變目前的發明人準則(inventorship criteria)的意見。但是,多數參與者也認為目前的發明人準則不利於創新,包含創新過程中的透明度。我們想要確保創新過程中的透明度,且確保發明人準則不會阻礙人工智慧創新的保護。為此,我們將在之後進行立法改革、諮詢等作業,以保障原本不符合發明人準則的人工智慧發明。
- 授予專利的條件
雖然目前授予專利的條件看似還算合適,但對於專利的除外事項(patent exclusions)來說,仍存在不同的聲音。我們同意專利系統應該在揭露與保護之間取得平衡,且確保創新自由。我們也同意,人工智慧發明人需要英國專利除外實務提供更清楚的說明。我們也知道,缺少國際協調的專利除外實務會加重申請人的負擔。因此,我們將會進行各種改善。
- 專利侵權
與多數參與者的意見一致,「法人」在目前的實務上,是對侵權負有責任的。關於人工智慧專利,我們認為法院有適當的彈性去依據個案事實作出決定,且主張權利的人能夠利用法院程序來支持其行為,故我們目前不打算進行干預。
結論
人工智慧能夠解決人類生活上的許多問題,但也對於各國智慧財產權的現有規範產生不少衝擊。為了在人工智慧產業之蓬勃發展以及智慧財產權之健全保護之間尋求最大平衡,包含英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已經針對人工智慧以及智慧財產權之間的利弊關係進行了研究,也都有意針對智慧財產權的現有規範進行適當的調整。儘管各國智慧財產權之制度不盡相同,但將人工智慧納入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之中似已逐漸成為共識。
參考
超連結:英國智慧財產局公告-有關人工智慧與智慧財產之徵求意見的政府回應
劉俊良博士(Dr. Cross Liu)
瑞智團隊 執行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