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智財新知
一、 [加拿大] 工業設計國際申請與註冊階段指定加拿大之費用變更
二、 [台灣] 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
三、 [台灣] 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
四、 [美國] 美國商標現代化法案即將施行
一、工業設計國際申請與註冊階段指定加拿大之費用變更
在與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CIPO)協商後,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之主席已將工業設計國際申請階段指定加拿大之費用以及工業設計國際註冊階段指定加拿大之首次維持費調整如下:
指定加拿大的費用 | 原本費用
(瑞士法郎) |
調整後費用
(瑞士法郎) |
|
國際申請階段 | 每一設計 | ₣288 | ₣303 |
首次維持費 | 每一設計 | ₣252 | ₣265 |
後續維持費 | 每一設計 | 0 | 0 |
調整後的費用將於2022年1月1日生效。
參考
劉俊良博士(Dr. Cross Liu)
瑞智團隊 執行經理
二、 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
台灣智慧財產局(TIPO)近期公告了,自2021年11月1日起,將進行為期一年的「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
適用對象
其申請專利之發明屬於前瞻科技,且在TIPO通知將進行實體審查後,尚未接獲審查意見通知函的申請人。
前瞻科技之範圍
包含但不限於:幹細胞再生醫學、醫療照護資訊學、Micro-LED顯示器、量子點太陽電池、神經網路、量子資訊、量子電腦、3nm半導體製程、晶片封裝探針精密化、轉角雙層石墨烯、第三代半導體材料、人工智慧、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3D列印、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
實施細節
- 專利審查人員可依職權通知面詢,適用對象亦可自行提出申請(每次申請原則上限10件申請案)。
- 發明技術相關人員應出席面詢或以視訊方式為之。
- 除非申請人有營業秘密之需求,不然面詢內容將被記錄。
- 面詢結束後,原則上TIPO會於6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
結論
「產業協力專利審查面詢試行作業方案」是個雙贏的措施,不但能提升TIPO的審查效率及品質,也有助於使特定申請人儘速取得審查結果。
參考
劉俊良博士(Dr. Cross Liu)
瑞智團隊 執行經理
三、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
- 台日之間的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TIPO)與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ce,JPO)已於102年12月2日建立台日之間的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Priority Document Exchange、PDX)機制,惟原本的適用範圍僅及於發明專利申請案以及新型專利申請案。
TIPO與JPO於108年10月30日進一步就「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簽署了瞭解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以將設計專利申請案納入適用範圍內。
照原定計畫,「台日之間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即將於111年1月1日起施行。
- 台韓之間的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
TIPO與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KIPO)已於105年1月1日建立台韓之間的PDX機制,惟原本的適用範圍僅及於發明專利申請案以及新型專利申請案。
TIPO與KIPO於110年11月12日進一步就「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簽署了MOU,以將設計專利申請案納入適用範圍內。
依據TIPO與KIPO的規劃,「台韓之間的設計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預計於112年7月施行。
結論
因使用「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這個機制不需要額外的規費,且可以節省紙本傳遞的時間與成本,適格的專利申請人可善加利用。
參考
超連結:TIPO公告-修正台日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之作業要點
超連結:TIPO公告-台韓簽署設計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之瞭解備忘錄
劉俊良博士(Dr. Cross Liu)
瑞智團隊 執行經理
四、美國商標現代化法案即將施行
美國於2020年12月27日編纂的「商標現代化法案(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TMA)」即將於2021年12月18日生效施行。該法案有以下幾項亮點:
- 新程序
1.1 單方刪除程序(Ex parte expungement proceeding)
任何人可因某一註冊商標未曾在其指定的商品上或服務上被商業使用,而請求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廢止該商品或該服務的一部分或全部之註冊指定。單方刪除程序必須在一商標之註冊日後三年到十年之間提出,但例外的是,在2023年12月27日前,單方刪除程序可以針對註冊日後滿三年之任何商標提出,不受該十年限制的影響。
1.2 單方複審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 proceeding)
任何人可針對某一基於使用的註冊(use-based registration)商標在某一特定相關日的當日或之前,並沒有在其註冊指定的商品上或服務上被商業使用,而請求USPTO廢止該商品或該服務的一部分或全部之註冊指定。
當一商標註冊是基於「商業上已使用(use of the trademark in commerce)」而提出申請,則該特定相關日是指該商標申請案之申請日。當一商標是基於「意圖使用(intent-to-use)」而提出申請,則該特定相關日是指提出「宣稱使用之修正(amendment to allege use)」之日或者使用聲明書(statement of use)呈遞期限屆滿之日,並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單方複審程序必須在一商標之註冊日後滿五年方可提出。
- 針對現有程序的修改
2.1 提出單方刪除程序的理由不會影響現有的因不使用或放棄而導致商標被廢止的理由。
2.2 商標申請人或註冊人必須在3個月期限內回應官方意見,但可藉由繳費而將該期限延展3個月。
2.3 TMA提供法源依據,授權USPTO處理第三方在商標註冊前提交的有關應拒絕該商標註冊之證據。
結論
商標之不使用不但無助於展現出商標之價值,也會因此產生商標廢止之風險。因此,商標權人或其被授權人應積極地在商業上使用註冊的商標。
參考
劉俊良博士(Dr. Cross Liu)
瑞智團隊 執行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