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新知-第0020期

本期智財新知

一、[印度] 印度在2023年至2024年期間授予的專利數量創下新高

二、[加拿大] 加拿大商標服務費將於2024年上漲

三、[中國] 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外觀設計部分

四、[歐盟]   2024 4 1 日起,歐洲專利局將針對申請人增設微實體(Micro Entity)」的資格

五、[日本] 修正的意匠法較能減輕意匠登錄時主張優惠期提出事實證明的負擔


 

一、印度在2023年至2024年期間授予的專利數量創下新高

 

專利授權量的激增反映了印度簡化專利申請程序和促進自主創新措施的成功。這些舉措對於推動各行業的成長以及將印度定位為全球創新貢獻中心至關重要。

 

印度的目標是在未來18個月內達到每年10萬件專利案,將透過新增500名專利人員來提升資源,並強化流程的改革,以提高效率。

 

印度工商部長Piyush Goyal表示,截至本財會年度年11月15日止,印度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數量達到了41,010件,創下了歷史新高。

 

這超過了2013-14財會年度授予的4,227件專利幾近十倍,根據WIPO的數據,印度在過去7年中實現了近572%的成長,總理Narendra Modi稱讚這成就是項了不起的壯舉,認為這是印度邁向創新驅動知識經濟的里程碑。

 

 

 

李佩珊 (Lisa Lee)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程序專員


 

二、加拿大商標服務費將於2024年上漲

 

自2024年1月1日起,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CIPO)針對大多數商標服務之費用將調漲。除某些例外情況外,大部分費用將上漲25%。

 

費用比較

下表列出較常用到的費率從2023年到2024的增長情況(全部以加元(CAD)計算)

線上申請費 2023 2024
第一個分類 $347.35 $458.00
每增加一個分類 $105.26 $139.00
線上繳納年費
第一個分類 $421.02 $555.00
每增加一個分類 $131.58  $173.00
讓與/所有權轉讓
申請費 $100.00  $125.00
異議聲明
申請費 $789.43 $1,040.00

 

付款時間會影響服務費用

服務費用將根據註冊人員收到付款的日期決定,而不是提出要求的日期。如果在 2024年1月1日之前申請商標註冊但未立即支付費用,在生效日期後才收到的費用將適用於新規定。

 

參考

超連結:CIPO

 

 

李佩珊 (Lisa Lee)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程序專員


 

三、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外觀設計部分

 

因應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稱「CNIPA」)2020年10月17日對專利法之第四次修正,及2022年5月5日公佈正式加入《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1999年文本)(以下簡稱《海牙協定》),CNIPA終於在多方反覆取得共識下,於2023年12月11日通過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最終修改,簡略整理與外觀設計相關部分如下:

中國專利法於第四次修改時,已為了加入《海牙協定》作出相應調整,增加了對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增設了外觀設計國內優先權、將外觀設計權保護期限從10年延長為15年等,於本次細則修改中,則新增了一章“第十二章 關於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特別規定”以進一步細化了外觀設計國際申請的法律地位、國內和國際申請銜接的審查程序,以及在優先權、新穎性寬限期、分案申請等方面與國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制度的銜接性規定等。

 

舉例而言,將按照海牙協定已確定國際註冊日並指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視為向CNIPA提出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際申請中的設計要點的說明被視為在中國提交外觀設計申請所需的簡要說明;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享有本國優先權(國內優先權),且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中的附圖可以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優先權的基礎;同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出優先權請求後,並不會導致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詳細修改內容可參考以下連結。

 

另外,為保障修改後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可順利實施,中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亦發佈了修改實施細則生效前後的具體業務處理規則,可參考《關於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審查業務處理的過渡辦法》。

 

參考

超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

超連結:《關於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審查業務處理的過渡辦法》

 

 

羅之均 (Zhi Jun Luo)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程序專員


 

四、 2024 4 1 日起,歐洲專利局將針對申請人增設微實體(Micro Entity)」的資格

 

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歐洲專利局 (EPO) 將為申請人創設新的「微實體」身分。

 

依據微實體制度的規定,無論申請人的國籍或住所為何,只要其符合下列條件,均適用之:

(a) 微型企業;

(b) 自然人;

(c) 非營利組織、大學或公共研究機構。

 

如果一件專利申請案有多位申請人,則每一位申請人均必須符合資格之規定。如果申請案轉移給非微實體的申請人,則會喪失微實體的資格。

 

微型企業是指員工人數少於10人,且年營業額不超過200萬歐元的企業。然而,該定義是基於歐盟委員會 2003 年 5 月 6 日的建議,並且根據該建議,當微型企業不具有自主權時(請參閱下面的詳細定義),應仔細予以解釋。

 

而且在支付相關費用之日,微實體的資格必需已經符合標準。

 

符合資格時,只要申請人在過去五年內提交的專利申請案少於五件,則所需支付的申請費、檢索費、審查費、指定費、授權費。以及續展的專利年費,將都適用30%的減免。

 

如果不再符合資格,則需繳納的官方費用不得減免。

 

微實體的地位是在支付相關費用時,透過聲明而獲得的。

 

根據 2003 年 5 月 6 日歐盟委員會建議書同附件第 2 條,「微型企業」的定義是:僱用人數少於 10 人,且其年營業額(特定期間內取得的金額)或資產負債表(公司資產和負債表)不超過200 萬歐元者。

 

 

 

李佩珊 (Lisa Lee)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程序專員


 

五、修正的意匠法較能減輕意匠登錄時主張優惠期提出事實證明的負擔

根據日本意匠法(相當於設計專利法),申請人若想主張優惠期(即:缺乏新穎性的例外,即使已向公眾公開設計也不會失去新穎性),必須在提出申請之日起30天內提交證明已公開態樣可適用優惠期的證明文件,使證明文件中記載的意匠不會成為欲登錄意匠的阻礙,原則上已公開態樣與欲登錄意匠具有相同或相似的設計外觀。

 

[舊制]

在日本意匠法修正之前,規定每一次的公開都需要提出適用優惠期的證明文件。

 

[新制]

在修正的《意匠法》生效後,自2024年1月1日起提交的意匠,僅需要提交首次公開的證明文件。如果在最早的公開日期有兩次或多次公開,則申請人可僅選擇一份證明文件進行提交。

 

較晚公開的態樣與首次公開的態樣是否「實質相似」,較大的機會取決於發生爭議時的審查。雖然當差異基本上只是顏色變化、輪廓的微小變化或簡單的設計變化時,兩種態樣即應被判定為「相似」,然而,若審查時認為任一個較晚公開的的態樣與首次公開的態樣不相似,則較晚公開的態樣將被排除於優惠期外且被當作先前技術形成登錄意匠的阻礙。

 

因此,在不確定後續發展出的多種態樣與首次公開是否相似的情況下,仍然建議提交所有相關已公開態樣的證明文件比較保險。

 

 

李佩珊 (Lisa Lee)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程序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