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智財新知
一、[美國] USPTO專利相關規費之重大變革
二、[WIPO] WIPO通過《利雅德設計法條約》期望促進全球設計能量
一、USPTO專利相關規費之重大變革
自2025年1月19日起,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將調整專利規費,前一次的全面調整是在2021財政年度(Fiscal Year)進行。此次變動整體上可分為三類:全面(Across-the-Board)調整、前端費用(Front-End Fee)調整以及目標費用調整(Targeted Adjustment)。所述全面調整的整體漲幅約為7.5%,前端費用調整的整體漲幅約為10%。此次的規費變動共涉及433個項目,其中包含52個新增的項目。下方謹整理八項重點變動:
【接續申請案(Continuing Application)】
自2025年1月19日起,申請人在提出延續申請案時,若主張申請日超過6年但未滿9年的在前申請案(即,母案)的優先權,須負擔額外的規費(對應至大型/小型/微型實體分別為:2700/1080/540美元)。若主張超過9年的優先權,則須負擔更為高昂的規費(4000/1600/800美元)。
延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部分延續案(Continuation In-Part, CIP Application)及分割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均適用此項變動,惟此變動不涉及以外國申請案及臨時申請案做為優先權主張基礎的接續申請案。
【資訊揭露陳述(IDS)的陳報數量】
自2025年1月19日起,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須依其在申請或複審程序期間提供IDS資訊的累計數量而負擔相應的規費。累計超過50項資訊者將產生第一筆費用(200美元);累計超過100項但不超過200項者將產生第二筆費用(500美元);累計超過200項者的將產生第三筆費用(800美元)。惟針對先前的累計數量階段所支付過的金額,可於下一階段予以扣除。
應注意,此項規費並不適用於小實體或微型實體的規費折扣,換言之,任何規模型態的申請人在IDS資訊的陳報數量上都具有相同的收費標準。此外,自2025年1月19日起,提出IDS時尚須檢附確認聲明,於其中表明「是否繳納」以及「繳納的是哪一筆費用(如有的話)」。
【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延期】
自2025年1月19日起,針對臨時申請案的時間延長(Extensions of Time)的收費標準將改為和非臨時申請案(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的版本有所區別,這屬於新增的規費項目,且相較之下平均約有81%的調降幅度。
【超項規費】
USPTO針對請求項數量超出法定額度的情況調漲了規費。整體而言,「獨立請求項數量超過3項」的漲幅約為25%(600/240/120美元),「請求項總數超過20項」的漲幅則為100%(200/80/40美元)。除了申請階段之外,專利核准後的更正(Reissue)程序與再審查(Reexamination)程序亦適用此調整。
【請求繼續審查(RCE)】
USPTO將「首次提RCE」的規費調漲了約10%(1500/600/300美元),「第二次以上的RCE」則調漲了約43%(2860/1144/572美元)。在討論階段,USPTO曾提過三階段的RCE規費結構(首次、第二次、及第三次以上),其費用逐階段提升,但最後仍順應大眾的意見回饋而保留現行兩階段的規費結構,不過大幅調漲了第二次以上的RCE規費,以嘗試均衡其在RCE處理程序中的成本。
【期末拋棄聲明(Terminal Disclaimer)】
USPTO將提出期末拋棄聲明的規費調漲至183美元,其漲幅約為8%。於討論階段,USPTO一度提出了針對期末拋棄聲明的分級收費制度草案,亦即依申請人提出期末拋棄聲明的不同審查階段而收取不同數額的規費,愈後期則愈貴,藉此變相「鼓勵」申請人儘早解決非法定重複專利(Non-Statutory Double Patenting)的問題。惟在考量了各方意見之後,USPTO最終未實行上述分級收費制度,僅維持現行制度,但調漲了規費。
【設計專利】
設計專利的諸多規費均有所調漲,其中漲幅最高者為檢索規費(300/120/60美元),約為88%,而漲幅次高者為發證規費(1300/520/260美元),約為76%。整體上,設計專利的一般申請、檢索、審查的規費總和調漲了約27%(1300/520/260美元)。
【前端規費(申請、檢索、審查)的整體提升】
USPTO除了在上述全面調整中的7.5%漲幅之外,針對申請、檢索及審查等前端規費,另調漲了2.5%,總共來到10%的漲幅。
【其餘目標規費調整】
除了上述的接續申請案、設計專利、超項、臨時申請案的答覆延期、IDS的資訊陳報數量、RCE、期末拋棄聲明之外,USPTO所做的目標規費調整尚涉及例如:專利權期間調整/延長、程序中止(Suspension of Action)、非故意延遲之請願(Unintentional Delay Petition)、AIA審理程序、針對PTAB決定的主任審查請求(Request for Review by the Director)等項目。
綜上所述,此次調整可謂為USPTO針對規費的大幅度變動,且也增加了多個規費項目,對於專利申請人及代理人而言,均屬一項重大變革。建議台端及 貴單位及早了解相關細節,並做好充分準備,以因應新制之衝擊。
參考資料:聯邦公報
曾子軒(Frank Tseng)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顧問
二、WIPO通過《利雅德設計法條約》期望促進全球設計能量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的會員國於2024年11月22日通過《利雅德設計法條約》(Riyadh Design Law Treaty,下稱利雅德條約),該條約以主辦最後階段談判的城市命名,其將使世界各地的設計師能夠更輕鬆、快速且以更經濟的方式在國內外保護自己的設計。該條約的下一階段是批准程序,需要15個締約國方能生效。
現今,不同國家或區域可能會有不同的設計保護程序。有些國家或區域採用「註冊設計(registered designs)」制度(例如:歐盟、中國),惟注册設計制度的具體程序仍因各國家或區域而異。另外,有些國家採用「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s)」制度,這通常表示只有在智慧財産局對設計專利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後才會授予「設計專利」(例如:美國、日本、韓國)。因此,現今設計者必須根據不同國家或區域的規定進行不同的申請程序,才能使其設計在不同國家或區域均得到保護。
《利雅德條約》讓設計保護程序更具可預測性,且簡化了申請流程、以及降低了申請成本,而這將大幅減少尋求多國保護的負擔,使設計師們,特別是小規模設計師和微型、小型和中型企業(SMEs)更容易註冊其作品(設計)。
《利雅德條約》中的幾個主要重點可參以下說明:
- 明確限定欲保護設計時在申請時必須提交的說明(indications)或要件(elements)的清單。透過確立一個封閉的清單,將有助於爲設計保護程序建立一個可預測的框架,讓提出申請的設計師可以清楚地知道可能需要哪些說明或要件。
- 允許申請人選擇在申請中呈現設計的方式(接受繪圖、照片,或在智慧財産權局允許的情况下,接受影像形式)。
- 在特定條件下,允許申請人在一份申請中包含多項設計。
- 對授予申請日的要求作出規定。儘量减少取得設計申請日期的要求,以避免設計師因延遲申請而喪失取得權利的機會。
- 設計首次公開後有12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間的此種公開行為不會影響注册的有效性。
- 允許申請人在獲得申請日後,至少六個月不公開其設計。
- 提供救濟措施並給予申請人一定的靈活性,以防止申請人因錯過時限而喪失權利。對保護設計而言,沒有此種措施,錯過時限導致權利的喪失是無法彌補的。
- 簡化請求展延設計註冊的程序。
- 推行電子申請系統和優先權電子交換平臺。
此外,《利雅德條約》明確將設計的保護與傳統知識和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保護結合起來。這是透過一項條款來落實,根據該條款,締約國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與設計注册資格相關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傳統知識資訊。
《利雅德條約》更預計向發展中國家和低度開發國家提供技術支援,以利落實條約。
關於《利雅德設計法條約》和海牙體系的差異,請參以下說明:
《利雅德設計法條約》和海牙體系均涉及設計保護和設計專利,但兩者的目的和影響範圍不同。海牙體係是個國際註冊體系,只需向WIPO提交一份國際申請,即可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內為設計提供保護。它為設計師在海牙體系締約國(有指定的)管轄區內註冊和維持外觀設計保護提供了一個簡化的「流程」,只需一個申請、一種語言,並繳納一套費用。與海牙體係不同,《利雅德外觀設計法條約》旨在標準化獲得設計保護的流程和要求,更側重於管轄層面,限制所有締約國可以對設計申請人提出的要求的最大數量,減少國家和地區設計註冊程序的差異。
參考資料:WIPO
羅均瑋 (Chun-Wei Lo)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及商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