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智財新知
一、[台灣] 修正「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並於民國114年12月1日生效
二、[台灣] 專利權證及商標權證的專屬QR碼
三、[台灣] 我國114年第3季智財權申請重點:商標申請量創新高,半導體專利布局持續深化
四、[台灣] 臺灣與以色列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合作備忘錄
五、[台灣]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實施電子收據制度
六、[中國] 為提升專利申請質量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發布《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産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指引》
七、[中國]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
一、修正「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並於民國114年12月1日生效
《商標法》於113年5月1日進行修正,增訂了商標註冊申請人適格之主體(商19Ⅲ)、商標代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商6Ⅱ、Ⅲ),並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加速審查機制(商19Ⅷ)等。並且,同法〈施行細則〉增訂了有關申請人為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者,應檢附設立登記或其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商施2Ⅱ、12)、商標名稱格式(商施13Ⅱ)等條文亦一併修正施行。
配合《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的修正,擬定「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的修正草案於114年12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1. 增修合夥組織、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及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等為適格之商標註冊申請人,及申請人簽章方式等程序規定。
2. 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之立案要件,並增修轉帳、約定帳戶扣繳、信用卡等多元之繳納規費方式。
3. 新增代理人應具備之資格及其異動之繳納規費規定。
4. 增修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商標名稱應與商標圖樣一致、得主張優先權之申請人資格、優先權之證明文件等程序規定。
5. 增修商標圖樣含綠色用語、具功能性部分、出具並存註冊同意書之簽署方式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等與實體審查相關之程序處理規定。
6. 因應程序審查實務需要,增修相關審查原則以資適用及提供各界參考。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洪鼎鈞(Ting Chun Hung)
瑞智智財團隊 日本業務負責人
二、專利權證及商標權證的專屬QR碼
為了彰顯技術創新與受法律保護、強化專利權的對外效力、以及促進技術交易與授權等目的,專利權人通常會將相關專利資訊或標示在產品、包裝或相關文件上。相似地,為了彰顯品牌的專屬性與合法性、宣示權利歸屬、以及建立品牌資產等目的,商標權人通常也會在與商業活動中針對產品或服務提供商標權標示。
為了提供更便捷的專利權證及商標權證查詢服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優化了權證查詢系統,並自115年1月起線上提供載有官方標示(即,TIPO字樣)的專利權證及商標權證的專屬RQ碼(quick-response code)。透過RQ碼,不但專利權人與商標權人能夠輕易地提供權證資訊給公眾,公眾也能輕易地查核權證資訊。
參考資料
劉俊良博士(Dr. Cross Liu)
瑞智智財團隊 執行經理
三、我國114年第3季智財權申請重點:商標申請量創新高,半導體專利布局持續深化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之「114年第3季智慧財產權趨勢」,我國商標註冊申請量於本季顯著成長,創下近27年來單季新高。專利整體申請量雖略有下滑,但在半導體等關鍵技術領域,國內外企業仍持續加大專利布局力道。
本季重點摘要如下:
一、商標申請量大幅成長,服務與餐飲產業領軍
本季商標註冊申請件數達27,038件,年增16%,為自民國87年第4季以來的最高紀錄。
- 本國人申請量首度突破2萬件,主要集中於第35類(廣告及企業經營)、第43類(餐廳及住宿)及第41類(教育及娛樂),反映內需服務與餐飲市場持續活絡。
- 本國法人以富邦人壽(360件)居首,統一企業(137件)居次;外國法人則以中國大陸瑞幸咖啡(71件)為首,顯示跨境品牌持續強化在台商標布局。
二、發明專利競爭持續,半導體產業動能穩定
三種專利合計申請量為17,991件,較去年同期微減2%,惟發明專利仍為高科技產業布局重點。
- 台積電以283件申請案,再度蟬聯本國發明專利申請量第一,自105年第3季起已連續10年居冠。
- 外國申請人以日本(3,150件)及美國(1,825件)為主,其中美國已連續兩年成長。半導體設備大廠應用材料(Applied Materials)以302件居外國申請人首位,並與日本信越化學同創單季歷史新高,凸顯台灣在全球半導體供應鏈中的關鍵地位。
三、設計專利:歐洲精品品牌申請明顯增加
設計專利整體申請量持平,但歐洲時尚與精品產業表現亮眼。
瑞士與法國的設計專利申請件數年增均逾五成。法國品牌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首度進入前五大申請人,瑞士珠寶品牌哈利溫士頓(Harry Winston)亦名列前茅,顯示國際精品品牌對台灣設計專利保護的重視程度持續提升。
參考資料
曾子軒(Frank Tseng)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顧問
四、臺灣與以色列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合作備忘錄
臺灣與以色列於第15屆臺以經濟與技術合作會議中,正式簽署「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 MOTTAINAI)」及「智慧財產合作」等二項備忘錄,其中臺以PPH預計自2026年1月2日起正式實施。
本次臺以PPH合作,係我國繼美國、日本、西班牙、韓國、波蘭、加拿大及法國之後,第八個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合作夥伴。透過共享雙方對相同發明專利申請案之檢索與審查結果,可減少重複審查作業、提升審查效率,並於智慧財產制度及申請程序層面建立更明確之跨國合作架構,有助於申請人進行跨國專利布局。
參考資料
羅之均(Zhi Jun Luo)
瑞智智財團隊 商標管理師
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實施電子收據制度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為配合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自2026年1月6日起,規費繳納將全面開立電子收據,原則上不再提供紙本收據。
如申請人採線上送件並透過線上方式繳納規費(不含列印繳費單後至智慧局臨櫃或以郵寄方式繳納者),請自行下載電子收據。非前述情形者,智慧局將提供「電子收據清單」,繳款人可依清單所載方式下載電子收據。
電子收據之取得方式如下:
非e網通會員:掃描QR Code並輸入接收電子收據之電子郵件信箱,系統即會寄送電子收據至該信箱。
e網通會員:掃描QR Code並登入e網通帳號,完成資料確認及綁定後,可透過「我的儀表板」(免憑證)或E-Set系統(需憑證)下載該批電子收據。
參考資料
羅之均(Zhi Jun Luo)
瑞智智財團隊 商標管理師
六、為提升專利申請質量中國國家知識産權局發布《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産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指引》
本所摘錄申請人需注意之重點如下:
哪些 GUI 設計「可以」成為外觀設計保護標的?
- GUI 必須以具體產品為載體(如手機、平板、家電、車載設備等),單獨存在的圖示或畫面不屬於保護對象
- 設計需與人機互動有關(例如點擊、滑動、操作回饋等)
- 遊戲介面及與人機互動無關的顯示內容(如桌布、開機畫面)不屬於可保護客體
- 若申請「局部外觀設計」,該 GUI 區域須構成相對獨立且完整的設計單元
其他合規風險提醒
- GUI中如涉及地圖、標誌、肖像、商標或著作權內容,需特別留意在先權利與合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
- 所謂「內容畫面」(如照片、影片、即時影像)原則上不屬設計保護範圍,圖面呈現方式需特別處理
本指引雖屬參考性文件,但已可視為 CNIPA 對 GUI 外觀設計審查實務的具體態度整理。
如對個別產品或既有 GUI 設計是否適合申請中國外觀設計專利有疑問,歡迎與我們聯繫進一步討論。
參考資料
羅均瑋 (Chun-Wei Lo)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及商標顧問
七、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CNIPA)於2025年11月10日發布了「國家知識産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决定」,旨在全面落實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其為近年來相當重要的一次配套調整,並將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專利審查指南》修改的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三大核心方向,其重點分列如下:
- 健全新領域新業態保護規則
- 人工智能(AI):完善涉及AI技術領域之專利申請案的審查規則,並給出審查示例,以適應人工智能技術發展需求。
- 比特流(Bitstream):流媒體產業是推動文化產業升級的重要動能,而目前約80%的網路流量來自經編碼技術壓縮後形成的比特流。基於此,本次修改增加了「比特流」相關專利申請的審查規則及撰寫要求,以順應流媒體產業快速發展的新形勢。
- 植物品種:使植物品種之定義更明確,擴大專利可授權客體的範圍,並與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形成銜接。
- 針對審查實務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優化審查標準及規則
- 同日雙申:完善了「同日雙申」的處理方式,僅允許透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以獲得發明授權。其中,「同日雙申」亦稱為「一案兩請」,即同一申請人於同日就相同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專利。
- 創造性:調整「創造性」的審查細節,明確規定權利要求中對技術問題的解決沒有作出貢獻之特徵,通常不會使技術方案具備創造性。
- 發明人/申請人身分資訊:明確規定發明人身分資訊的填寫要求,並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即,專利事務所)負有對申請人身分資訊與聯繫方式之核實義務。
- 申請附加費:調整申請附加費的計算規則,以減輕申請人的負擔。
- 退款規則:調整退款的相關規定。
- 無效制度:明確規定「無效宣告請求」的提出並非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時將不予受理,以避免濫用無效制度。
- 一事不再理:明確規定若「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與證據實質相同,則此無效宣告請求將不予受理與審理。
- 複審無效程序:完善「複審無效程序」的相關規定。
- 專利權期限補償:完善專利權期限補償的相關規則。若在復審程序中,請求人提出新的理由或新證據,導致原駁回決定被撤銷,則該復審程序所造成的時間延宕,屬授權程序中的合理延遲。
- 固化成熟做法、服務創新主體
- 快速審查:增列「快速審查」的相關規定。
- 優先權聲明:明確規定提出分案申請時未聲明要求優先權的相關審查規則。
- PCT國際申請/分案申請之申請日:明確規定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國際申請及分案申請,其專利證書中所記載「申請日」之申請人/發明人等相關資訊,分別以進入國家階段之日或分案申請之日為準。
- 無效宣告程序之文本提交與審查文本確定:明確規定「無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文本提交形式及審查文本的確定規則。
綜上所述,本次《專利審查指南》修改之涵蓋範圍甚廣,除了回應AI等新領域新態樣的審查需求外,亦同步調整多項審查標準與程序規則。
本篇先就本次修改內容作重點摘要;本系列後續將依各項重點分篇說明,下一篇將聚焦於AI/大數據等新領域新態樣的修改要點。
參考資料
洪 鼎杰 (Jason Hung)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