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新知-第0030期

本期智財新知

一、[歐盟] 自2025年4月1日起,歐洲專利可正式在寮國生效

二、[台灣] 「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稿)預告期間外界修正建議之研復說明

三、[台灣] 臺法PPH合作114年7月啟動 提升專利布局效率

四、[加拿大] 關於商標爭議程序,加拿大有新規則施行


一、自2025年4月1日起,歐洲專利可正式在寮國生效

 

2024年5月13日,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局長與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寮國)工業暨商業部(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副部長正式簽署了關於歐洲專利生效的《生效協議》(Validation Agreement)。該協議於2025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寮國也成為了繼柬埔寨之後,第二個與歐洲專利局簽署生效協議的東南亞國家。

根據該協議,自2025年4月1日起申請的歐洲專利案將可選擇在寮國生效,使歐洲專利人在寮國獲得與歐洲專利組織(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的39個成員國相同的法律保護,申請人需在以下二個期限內繳納180歐元的生效費用(validation fee):

  • 歐洲檢索報告公開日起6個月內
  • 國際申請進入歐洲階段時的規定期限內

若未於上述期限內繳費,仍有二個月的寬限期。亦即,申請人須於期滿後的二個月內補繳生效費用,惟需額外加收相當於該生效費用50%的滯納金。

另外,歐洲專利案的申請人可以透過「繼續申請程序」(Further Processing)來回復因錯過期限而中斷的申請程序(例如:屆期未繳納進入指定國的官方費用)。而當申請人適用「繼續申請程序」的情形時,可以一併補繳生效官費。然而,若生效費用未於上述期限內繳納,歐洲專利案生效的申請將被視為撤回,該歐洲專利案將無法在寮國生效。

隨著生效協議正式於寮國生效,歐洲專利案的申請人只需在申請時,選擇寮國為指定國,便可使歐洲專利案於寮國生效,簡化了歐洲專利進入寮國的流程。

參考資料:EPO官方新聞連結

 

洪 鼎杰 (Jason Hung)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師


二、「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稿)預告期間外界修正建議之研復說明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於114年3月21日預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稿),並於同年4月17日舉行公聽會。針對各界所提修法建議,智慧局經審慎研議,已予以充分審酌並調整草案內容。茲彙整「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稿)預告期間之外界修正建議暨本局之研復說明」1份。

※詳細內容請參閱下方之連結。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洪鼎鈞(Ting Chun Hung)

瑞智智財團隊 日本業務負責人


三、臺法PPH合作1147月啟動 提升專利布局效率

 

「2025年臺法經貿對話會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廖承威局長與法國工業財產局(INPI)局長 Pascal Faure ,於114年5月21日正式簽署臺法「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合作意向書」,並將於114年7月1日正式實施,象徵雙方智慧財產合作邁入新里程。

PPH係透過共享合作雙方的專利專責機關之檢索資訊與審查結果,以減少重複作業,並提升審查效率與品質。此次臺法的PPH之合作,有助申請人加速取得專利,強化全球佈局的競爭力。

智慧局自民國100年推動PPH以來,已與美國、日本及本次新增的法國等七國合作,逐步拓展合作版圖。根據智慧局統計,113年透過PPH申請之平均審結時間僅4.4個月,專利的審查效率顯著優於一般審查所需的14.15個月。

臺法PPH合作將有助打造更友善的跨國專利申請環境,協助企業快速取得專利保護、搶占市場先機。智慧局也將持續與法方深化交流,建構有利兩國產業發展的智慧財產保護體系。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洪鼎鈞(Ting Chun Hung)

瑞智智財團隊 日本業務負責人


四、關於商標爭議程序,加拿大有新規則施行

 

加拿大政府自2018年起,推行「智慧財產權戰略」,修正《商標規則(Trademarks Regulations)》,將重點聚焦於提升商標爭議處理程序之效率,並補足現行制度之漏洞。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IPO)指出,現行制度下,商標異議委員會(Trademarks Opposition Board, TMOB)在處理複雜的商標爭議時,可能遭遇當事人利用策略性的拖延程序,例如反覆提出分案申請或濫用聽證程序,導致異議委員會的案件積壓,也加重對造當事人之負擔。
為了解決此類問題,提出諸多修正,修正條文已於2025年4月1日正式生效,重點如下:

建立針對惡意延滯程序的裁罰機制

為防止商標爭議程序中出現惡意拖延情形,CIPO引入新裁罰制度,允許透過線上申請,請求對當事人的特定不當行為進行費用裁定。申請人須具體說明不當行為事由,並提出相關佐證。

依據修正條文,CIPO得對下列行為裁定課予費用:

  • 惡意搶註;
  • 聽證會前14日內撤回請求;
  • 濫用分案申請;
  • 其他明顯為延滯程序之不當行為。

針對上述行為,CIPO可依情節輕重裁定兩倍至十倍不等之費用,其中「惡意搶註」為處罰最重者,其裁定金額最高可達該程序申請費的十倍。

當事人欲對另一造當事人提出這樣的費用裁定,需透過線上申請並具體說明其行為事由。CIPO為維持行政中立,不得依職權主動裁罰,並須於處分書中詳載裁定理由、行為性質之判斷依據、金額計算方式及比例原則等考量,以保障程序正當性與當事人程序權利。

 

證據保密命令機制之建立

為保障當事人在商標爭議程序中所提交之敏感資訊,本次明確規範證據保密命令之申請程序與要件,申請保密命令者,須檢附以下資料:

  • 欲保密之證據清單;
  • 證據尚未公開之聲明;
  • 證據應予保密之具體理由;
  • 對造當事人是否同意此請求的明確表示;
  • 委員會認為做出保密命令決定前需要的任何其他資訊。

CIPO在審查是否核發保密命令時,須依循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

2002年建立的「二階段判斷標準」(Sierra Club Test),要求評估:

(1)證據公開是否構成嚴重風險;

(2)是否存在需保護之重大利益,且保密措施符合比例原則;以及

2021年對「二階段判斷標準」提出三項具體要件:

(1) 證據公開將產生嚴重風險;

(2) 僅透過保密命令方能有效減輕該風險(必要性);

(3) 保密措施本身須符合比例原則。

即使保密命令已核發,CIPO仍保留日後調整保密範圍或撤銷命令之權限,這樣的機制可以有效解決商標爭議中面臨的營業秘密外流風險,例如生技公司在新藥上市前的商標爭議程序中,得就臨床試驗數據申請保密命令,避免競爭對手透過爭議程序取得敏感資訊。

 

建構彈性化之案件管理制度

為提升複雜商標爭議案件之處理效率,導入彈性化案件管理制度,得依個案情況將特定案件納入「專案管理」模式。

該模式適用於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之案件:

  • 證據資料龐雜;
  • 多案之間具高度關聯性;或
  • 存在重大程序延滯之風險。

在專案管理下,CIPO得視個案需要,調整程序期限、彈性安排審理方式,並可合併審理具共同爭點之案件,以減少重複作業、提升資源運用效率。

 

賦予 CIPO 宣告「官方商標」失效之權限

除一般商標外,加拿大商標法亦對具有公益性質之法人團體,或受公權力實質控制之機關或組織所擁有的「官方標識」提供特殊保護。此類官方商標無需申請展延,長期視為永久有效,因而屢遭詬病。

本次修法導入「公示無效」制度,允許任何人向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IPO)提出撤銷請求,經審查認定該官方商標已無繼續保護之必要者,CIPO得公告其不再受加拿大商標法保護,並開放社會大眾申請註冊。

新制度免去以往須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的程序,簡化處理流程並降低撤銷成本。典型案例包括:市政機關改制後仍遺留之標識、公立醫院民營化後繼續占用官方商標等。

本次修法是確立加拿大商標制度現代化的重要里程碑,提供了具參考價值的範本。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洪鼎鈞(Ting Chun Hung)

瑞智智財團隊 日本業務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