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新知-第0016期

本期智財新知

一、[中國] 經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PCT國際專利申請之費用說明

二、[美國] 非DOCX格式的附加費用延後生效日

三、[美國]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之修改草案

四、[歐盟] 歐盟擬修訂設計法規及指令


 

一、經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PCT國際專利申請之費用說明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CNIPA)於2023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申請國際階段費用的人民幣標準」,細節如下:

一、人民幣收費標準(如因匯率波動過大等原因需調整標準將另行公佈)

(一) 代國際局收取的國際申請費:

國際申請檔不超過30頁 10,350元
超出30頁每頁加收 120元
電子方式提交減繳(PDF格式) 1,560元
電子方式提交減繳(XML格式) 2,340元

(二) 代國際局收取的手續費:1,560元。

二、適用範圍

(一) 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3年7月1日(含當日)之後的「PCT國際申請費」,以及收到日在2023年7月1日(含當日)之後的「PCT國際初步審查要求的手續費」,適用本標準。

(二) 除代國際局收取的費用之外,檢索費等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取的費用標準保持不變,具體可參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佈的《專利收費、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收費標準》。

 

參考

超連結: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之公告

超連結:《專利收費、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收費標準》

 

 

羅之均 (Zhi Jun Luo)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程序專員


 

二、非DOCX格式的附加費用延後生效日

 

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USPTO)於2023年6月5日宣布,針對專利新申請案提呈非DOCX格式的文件者,將延後附加費用之生效日。

長期以來,專利申請人可選擇使用PDF或DOCX格式向USPTO提交新申請案,為了提高USPTO的專利審查流程效率,USPTO鼓勵申請人盡量使用DOCX格式提交新申請案。因此,日前USPTO曾宣布自2023年6月30日起,未以DOCX格式提出說明書、權利要求書及摘要的新申請案,一律徵收400美元的附加費用。該附加費用適用於依據美國專利法第111(a)條提出的正式申請案。

為了讓申請人可將申請案順利地過渡至DOCX格式,USPTO發佈最新規定,將採用非DOCX格式的新申請案之附加費用生效日,從2023年6月30日延後至2024年1月17日。

 

參考

超連結:USPTO之新聞稿

超連結:聯邦公報

 

 

洪鼎鈞(Ting Chun Hung)

瑞智智財團隊 日本業務負責人


 

三、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之修改草案

 

美國國會觀察到,多年來美國地方法院以及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針對美國專利法第101條有關「專利標的適格性」所建立的各種司法例外(judicial exceptions)已經對於司法體系下的各分支以及專利從業人員造成了極大困惑,不但法官明確表示對於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之解釋需要更明確的指導,專利權人及相關人亦對於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之解釋存在困惑且難以信賴。

因此,近期美國國會參議員Thom Tillis與Chris Coons提出了一份名為「Patent Eligibility Restoration Act of 2023」的修法草案,目的是汰除已建立的各種司法例外,並在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中,增加「專利標的適格性」之各種法定例外(statutory exceptions)。

該草案針對美國專利法第101條所提出的修改包含:

  1. 將美國專利法第101條之原本內容改為一般性原則,並列為第1項。
  2. 新增第2項,其中第1款用以規定5種法定例外,分別是:
    (1)非屬第1項所指類別之發明的一部分的數學公式;
    (2)實質上只是經濟、金融、商業、社會或藝術的處理過程,就算該處理中不少於一個步驟與機器或生產有關;但不使用機器或生產就無法實際進行的處理過程除外;
    (3)單純在人腦中進行的思想處理過程,以及早於且完全獨立於人類活動而發生在自然界的處理過程;
    (4)存在於人體中未修改過的人類基因;以及
    (5)存在於自然界未修改過的自然材料。
  3. 於第2項中新增第2款,明定若人類基因或自然材料滿足以下條件,則不屬於”未修改過”:
    (1)經由人為活動來對其進行分離(isolation)、淨化(purification)、富集(enrichment)或其他改變;或
    (2)在可實用的發明或發現中被以其他方式利用。
  4. 新增第3項,用以規定如何判斷專利標的適格性,包含:
    (1)判斷時需考慮所請發明的整體,且不得弱化或忽視任何一個請求項特徵(claim element);以及
    (2)判斷時不得考慮以下因素:
    A. 所請發明的產出方式;
    B. 請求項特徵是否已知、普通、常規、自然發生;
    C. 所請發明產出時的技術狀態;以及
    D. 任何在美國專利法第102條、第103條、第112條中需要考量的因素。

 

更多細節可參考Patent Eligibility Restoration Act of 2023

 

 

劉俊良博士(Dr. Cross Liu)

瑞智智財團隊 執行經理


 

四、歐盟擬修訂設計法規及指令

 

歐盟委員會近期針對設計法規及指令提出修改提案,所述修改提案擬將共同體設計(Community Design)改稱為歐盟設計(EU Design),並包含以下幾個重點:

  • 擴大產品(Product)及設計(Design)的定義

產品:涵蓋「除了計算機程序之外的任何工業或手工藝品,無論是以實物或數位形式體現」、「圖形用戶界面」、「成套物品(Sets of articles)」以及「內部環境」(如商店內部)。

設計:除了涵蓋線條、輪廓、顏色、形狀、質地、產品本身的材料及/或其裝飾圖案,更涵蓋「移動、轉換或任何其他類型的動畫」。

  • 打擊非法3D列印

因不確定目前設計權是否能提供足以對抗利用3D列印進行產品複製之保護,委員會建議透過增加與公平貿易慣例和正常利用設計相容之要件來限制私人使用的例外情況。

修改提案則進一步延伸了設計權人的排他權利,使設計權人亦有權阻止「為製造包含一設計或應用該設計的產品而創造、下載、複製以及向他人分享或散布任何記錄著該設計的媒介或軟體」,這主要是針對3D模型開發商、終端用戶和例如線上服務提供商的中介商。

  • 過境產品侵權

即使仿冒品不打算進入歐盟市場,設計權人本質上亦可以在其註冊設計的成員國中針對沒有被放行自由流通的該仿冒品提出質疑,因此,就算仿冒品非源自歐盟國家也未預定進入歐盟國家,仍有可能會在途經歐盟國家時受制於權利人的排他權。例外的是,被質疑的人能提出證據,表明權利人無權禁止該產品進入最終目的地國家的市場。

  • 明確「可見性(visibility)」要求的適用情況

現階段歐盟設計法只規定,複雜產品的組成部分(如汽車引擎)必須在正常使用(normal use)中保持可見性,才有資格被獨立保護,但對非複雜產品則沒有這樣的規定。

修改提案則確定了:所述可見性規定只適用於複雜產品,而不適用於非複雜產品,也就是,針對複雜產品,其組成部分需要在正常使用期間能保持可見性,方能獲得保護。

  • 維修條款的調和

現階段維修零件的設計保護是採用過渡性條款,且包含「附加凍結(freeze plus clause)」條款,讓成員國可以決定維修零件是否受益於現行法律。

現在修改提案擬將過渡性條款轉換為永久性條款,且引入於指令中,並建議將維修條款的適用範圍明確限制在:複雜產品外觀上的「必然匹配(must match)」零件。此外,只有在消費者明確被告知產品的來源及其是用於維修復雜產品,維修條款才能作為侵權索賠的抗辯理由。

也就是,基於維修目的生產一模一樣的必然匹配汽車零部件為合法行為,而這將使售後市場更加競爭,且消費者將有更多合理定價的選擇。

  • 英國脫歐的影響

由於英國已經脫離歐盟,上述法規與指令的修訂不會影響英國的設計制度。

 

參考

超連結:指令修改提案

超連結:法規修改提案

超連結:歐洲業內專家評析

 

 

羅均瑋 (Chun-Wei Lo)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及商標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