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新知-第0034期

本期智財新知

一、[台灣] 2026年起專利年費減收申請程序大幅簡化
二、[美國] 人工智慧輔助發明之發明人資格指引
三、[中國] 在中國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指引
四、[中國] 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二):AI及大數據審查標準的修正重點
五、[中國] 加強商標使用管理的通知


一、2026年起專利年費減收申請程序大幅簡化

 

為簡政便民提升效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將於2026年1月1日起對專利年費減收申請採取簡化措施。未來符合資格的專利權人將可「一次申請,多年適用」,大幅提升專利維護的便利性。

以下彙整本次新制之關鍵資訊:

適用對象

  • 中小企業:包含我國及外國之受認證中小企業。
  • 外國學校:經我國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學校。(註:自然人及本國學校目前已享有相關減免,不在此次範圍內。)

新制效果與辦理方式

  • 程序化繁為簡:符合資格者僅需辦理「一次申請」,後續年度皆適用無需如舊制每年重複遞件。
  • 雙軌申請管道:
    1. 領證時一併辦理:直接於「專利證書申請書」勾選申請。
    2. 領證後另行辦理:專利權人亦可隨時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若公司規模不再符合中小企業標準,應主動通知TIPO並改按全額繳納。若身分不符卻仍按減收金額繳納,TIPO會將該次不足額規費予退還(視同未繳納),可能致專利權當然消滅,請務必留意。

 

參考資料

TIPO公告專利年費減收申請程序簡化

TIPO公告增修相關專利申請書表單

 

羅之均(Zhi Jun Luo)

瑞智智財團隊 商標管理師


二、人工智慧輔助發明之發明人資格指引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近期透過《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發布修訂版AI輔助發明之發明人認定指引(Revised 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正式撤銷2024年2月13日公布之舊版指引,進一步釐清人工智慧(AI)於發明過程中的法律定位與角色。重點摘要如下:

  • 修訂前指引

USPTO於2024年2月發布《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明確指出AI不得被列為發明人。發明人須為自然人,且須對發明作出「顯著貢獻(significant contribution)」。

  • 修訂後指引的重點
  • AI仍不得作為發明人

依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既有判例,僅自然人得被列為發明人。無論AI系統之自主性或技術成熟度如何,均不得於專利申請案中被列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

  • 「構思(Conception)」仍為唯一判斷核心

發明人認定之關鍵,仍在於是否由自然人完成「構思」,亦即是否在其心中形成對完整且可實施發明之具體且確定的思想(definite and permanent idea

若自然人是在AI協助下完成發明,判斷重點在於該自然人是否真正構思了請求項所主張之發明內容。USPTO明確將AI(包含生成式AI)定位為工具,並類比為實驗室設備、軟體或研究資料庫。人類發明人得使用AI所提供的服務或想法,但前提在於最終發明仍源自人類之構思

  • 指引適用範圍擴及各類專利

本次修訂指引不僅適用於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s),亦同樣適用於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s)及植物專利(Plant Patents)。

  • 跨國優先權主張之限制

若外國專利申請案僅將AI列為唯一發明人,該申請案將無法作為美國專利申請之優先權基礎。若外國申請案同時列有自然人與AI為共同發明人,進入美國時,申請文件中僅得列示自然人發明人

  • 實務觀察

本次的修訂進一步確認:發明人必須由自然人基於構思完成,而AI的導入並未改變此原則。因此,對於涉及AI輔助研發之案件,建議自然人發明人仍須對於所請發明具備充足的理解。研發過程中,自然人於構思階段的實質貢獻與可證明性,仍為專利布局與風險控管之一大重點。

 

參考資料

美國專利商標局-《聯邦公報》

 

曾子軒(Frank Tseng)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顧問


三、在中國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指引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爲降低申請人成本,以此指引提供了「可註冊」與「不可註冊」的典型案例,減少申請人反覆遭遇駁回又重複申請的惡性循環。

集體商標在申請注册時要提供集體成員的名稱、地址和使用管理規則,在使用管理規則中明確使用該集體商標的商品的品質、集體成員違反使用管理規則應當承擔的責任。

可註冊之例子:

(一)元素創新:使用具有顯著特徵的原創文字獨特圖形或其組合。

(二)若包含縣級以上地名,需同時滿足:

  • 獲得所含地名政府授權;
  • 經過長期使用並具有高知名度;以及
  • 屬國家政策支持之産業。

(三)若包含縣級以上地名+產品通用名稱+顯著圖形+申請人全稱

除了上述三點更加上:

  • 與商標所含商品或服務密切相關
  • 避免被誤認為「地理標誌」

不可註冊之例子:

(一)申請商標缺乏顯著性

申請商標僅由縣級以上地名、商品或者服務通用名稱等要素組成,整體缺乏顯著性

(二)申請商標易造成公眾誤認

  • 申請商標包含地名,申請人住所、經營地不在該地名範圍內
  • 申請商標包含的文字或者圖形,易使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産生誤認的。
  • 誤認地理標誌:商品品質若由當地自然/人文因素决定(如漢江大米),應申請“地理標誌”,而非集體商標

 

參考資料

CNIPA:關於產業集群品牌和區域品牌申請注冊商標的指引

 

羅均瑋 (Chun-Wei Lo)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及商標顧問


四、中國專利審查指南的修改(二):AI及大數據審查標準的修正重點

 

延續2025年12月31日瑞智智財團隊所發布的「第0033期-智財新知」中對於中國《專利審查指南》修改之重點解析,本期將聚焦於人工智慧(AI)與大數據。

 

本次修改針對《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6節進行了標題與內容的全面翻修,正式納入「涉及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的描述,以明確界定此章節的適用範圍,使其能聚焦於AI、大數據等新領域新態樣。

 

為了完善涉及AI、大數據等新領域的審查規則,本次修改新增了關於《專利法》第5條第一款(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審查標準。因此,若專利申請案涉及違反上述規定之爭議,則該專利申請案恐將遭到核駁。本次修改為了釐清「抽象算法」與「專利技術」的界線,還於「6.2審查示例」增列了與創造性相關的審查案例(例18、例19),以具體說明於不同情形下的創造性之判斷規則。

 

另外,本次修改進一步規範了涉及AI的專利申請說明書的撰寫要求,具體規定於專利說明書中須清楚記載AI模型的必要細節,避免出現「黑盒子」的情形。

 

綜上,本次修改對於涉及AI與大數據的專利審查標準作出了更明確的規範,對於欲在中國申請AI與大數據相關專利的企業而言,須特別留意是否合乎法規,以降低專利申請案遭到核駁之機率。

 

參考資料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修改《專利審查基準》的決定

2025年《專利審查指南》修改內容解讀

 

洪 鼎杰 (Jason Hung)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師


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實施電子收據制度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CNIPA)於2025年11月發佈了「加強商標使用管理」的通知。為落實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對違法違規使用商標行為的管理,並引導全社會尊重和正確行使商標專用權,促進公平競爭,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概要內容如下:

 

  • 重點關注之違法行為:
  1. 欺騙性等禁用的未註冊商標:使用含「專供」、「特供」、「極品」等易誤導公眾的詞彙;虛假標註「有機」、「零添加」等內容;使用含地名、年份或「手工」等內容的未註冊商標,導致公眾產生誤認。
  2. 欺騙性使用註冊商標:透過包裝搭配或擅自改變註冊事項,使人誤認商品品質或產地(如攀附知名品牌)。
  3. 冒充註冊商標:未經註冊卻標註已註冊標記(例如®符號)。
  4. 應使用而未使用註冊商標:菸草及電子菸等製品。
  5. 商業使用「馳名商標」:將有認定紀錄的「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廣告宣傳。
  6. 違規使用集體商標及證明商標:使用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商品不符合使用管理規則品質要求。
  7. 違法代理商標:商標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代理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惡意「撤三」等損害商標權人利益。
  • 加強工作之措施:
  1. 健全工作機制:建立市場監管部門的分工機制,並完善違法使用商標行為的舉報機制。
  2. 開展重點領域的摸排:加強食品藥品、玩具、電器等領域的日常監管。
  3. 及時處置:將違法違規使用商標行為等方面的違法線索,及時通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
  4. 加強合規引導:加強對生產、經營者的宣傳教育,做到誠信經營。
  5. 強化綜合治理:倡導商標代理機構主動向申請人宣導正確使用商標觀念,並對違法造成後果的主體依法懲戒。
  6. 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商標法規的宣傳,積極營造全社會尊重和正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氣氛。

 

參考資料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

 

洪鼎鈞(Ting Chun Hung

瑞智智財團隊 日本業務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