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國內專利申請及審查品質

筆者:洪瑞章 董事長(Russell Horng)

內文已於2004年9月20日發表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目錄

 

第一章、前言

第二章、政策現況

第三章、國際標竿

第四章、核心問題

第五章、政策建議

第六章、預期成效


 

第一章、前言

壹、研究背景
專利申請及審查工作的質和量與一個國家之產業技術水平的提升幅度及總體經濟發展有著密切關連,近十年來,建全專利制度,藉由專利之機制引入及累積各類發明技術,以促進產業升級,俾達到總體經濟發展,蔚為世界性之潮流。不惟如此,基於智慧財產權不具形體之特性,若干特定類型科技,例如商業方法、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等等,藉由專利制度來尋求實質保護亦逐漸形成趨勢。職是,有效改善專利申請及審查之品質,使發明創作之所有權人有強烈意願經由專利體制來尋求保護,並且順利而迅速地將其技術實質與社會合理分享,不僅有助產業與經濟之發展,亦關係到國家之整體競爭力。
貳、研究方法
一、文獻資料分析法
美、日、歐等國除為經濟與科技之大國外,其專利運作之規模亦為其他國家所難比擬,尤其他們的專利制度現況與水平相較於世界各國亦屬相對先進成熟。中國藉經濟開放之賜,不唯其國內市場逐漸成為各國競逐之所,其專利制度之發展亦具龍騰虎躍之勢,尤其近年來專利規模擴展之迅速,在世界專利史上實屬罕見。惟美、日、歐及中國之專利體制均屬大規模之系統,我國之專利體制則屬中小型之規模,因此有必要把規模大小較接近之其他國家的專利體制,例如韓國、加拿大及澳大利亞之專利制度與規模,一併加以參考。基於上述各項因素,希望經由蒐集美、日、歐、中國、韓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及我國與本研究計畫有關之文獻資料,進行統計與分析,以探究我國與上述國家之專利制度現況及他國改進專利制度之重點措施與經驗,作為本研究計畫之依據。資料來源除一般書面文獻外,亦運用網際網路檢索相關國家之專利主管機關與相關專利機構公開之資訊。
二、訪談法
基於本研究計畫主要探究專利之申請及審查事項,故除我國專利業務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外,亦將涉及行政救濟管轄機關、專利代理人、專利申請大眾、甚至學術研究機構等。本計畫研究人員抽樣式地與上述各領域人員進行訪談,以期瞭解各界對我國專利制度的評價與改進期待,並將之歸納入研究內容中,同時提出改善之具體建議。
參、研究步驟
玆將本研究計畫之主要進行步驟圖示如下:

肆、預期成果
本研究經由調查、分析國內、外專利制度之現況與既有改善措施,配合我國法令規範及現實環境,指出現有措施之不足與難期改善之困難點,並提出政策建議,預期能達成下列成果:
一、經由各項公布資料的統計分析,指出我國現行專利制度之主要缺失;
二、說明相關國家之專利制度現況及採行之改善措施;及
三、規劃我國現行專利制度之改善建議與目標。


 

第二章、政策現況

壹、專利制度現況
一、專利申請之規模
我國專利制度的建立至今已超過半個世紀,然專利案件的增長係晚近十餘年才益趨明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經濟部中央標準局,1999年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於1990年受理國內外申請人提出之專利申請案總數為「34,343件」,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則達「65,512件」,亦即自1990年起至2003年止,專利申請案總成長幅度為190.8%,而平均每年專利申請案之成長幅度約為14.7%,顯示專利申請案的成長情形相當明顯。
就相同時間而觀,美國專利暨商標局(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USPTO)於1990年受理其本國及外國申請人提出之專利申請案總數為「163,571件」,到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則達「355,418件」 ,亦即自1990年起至2003年止,其專利申請案總成長幅度為217%,而平均每年專利申請案之成長幅度約為16,7%,略高於我國之14.7%。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於1990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為「70,955件」,到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則達「162,208件」 ,其專利申請案總成長幅度為228.6%,而平均每年專利申請案之成長幅度約為17.6%,亦略高於我國之14.7%。
日本特許廳(Japanese Patent Office; JPO)於1990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為「550,174件」,其中發明專利(特許)申請案總數為「367,590件」、新型(實用新案;Utility Model)申請案總數為「138,294件」、新式樣(意匠;Design)申請案總數為「44,290件」,惟到2002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則只達「466,877件」 ,其中發明專利(特許)申請案總數為「421,044件」、新型(實用新案)申請案總數只有「8,603件」、新式樣(意匠)申請案總數則為「37,230件」。就專利申請案總數的變動幅度而言,其成長率為-84.9%,而平均每年專利申請案之變動幅度約為-7.1%。但若僅就發明專利申請案觀之,總成長幅度則為114.5%,而平均每年發明專利申請案之成長幅度約為9.5%。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P.R. China; SIPO)於1990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為「41,469件」,到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則達「308,487件」 ,其專利申請案總成長幅度為743.9%,而平均每年專利申請案之成長幅度約為57.2%,顯示其成長率遠高於我國及上述各國。
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KIPO)於1990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為「67,243件」,到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則達「197,540件」 ,其專利申請案總成長幅度為293.8%,而平均每年專利申請案之成長幅度約為22.6%,其專利申請案之成長率明顯高於我國之14.7%。
澳大利亞智慧財產局(Australian Government-IP Australia)於1990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為「27,592件」,到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則達「30,092件」 ,其專利申請案總成長幅度只約1.1%,而平均每年專利申請案之成長幅度約為0.09%,顯示十三年來澳大利亞的專利申請案總數幾乎沒有成長。
加拿大智慧財產局(Canad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CIPO)於1996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為「29,488件」,到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則達「43,069件」 ,其專利申請案總成長幅度為1.46%,而平均每年專利申請案之成長幅度約為0.21%,顯示近數年來加拿大的專利申請案總數亦無明顯成長。
玆將上述各國於近十餘年來之專利申請案的變化概況圖表如下 :

國 別 統計期間 總成長率 年成長率
中華民國 1990年-2003年 190.8% 14.7%
美 國 1990年-2003年 217.0% 16,7%
歐洲專利局 1990年-2002年 228.7% 17.6%
日 本 1990年-2002年 -84.9% -7.1%
日本(發明專利) 1990年-2002年 114.5% 9.5%
中 國 1990年-2003年 743.9% 57.2%
韓 國 1990年-2003年 293.8% 22.6%
澳大利亞 1990年-2003年 1.1% 0.09%
加 拿 大 1996年-2003年 1.46% 0.21%
二、專利申請之品質
專利之申請及審查品質與許多因素有關,究竟一個國家的專利申請品質及專利審查水準如何,事實上不易為全然客觀之觀察評估,但若干可以量化之資訊參數應有助於吾人推估整個制度運作之全貌,並思考可能的改善對策。
(一)正確性方面
智慧局自1990年至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及「核准案」統計件數 如下:

年別 申請案 核准案 年別 申請案 核准案
1990 34,343 22,601 1997 53,164 29,356
1991 36,127 27,281 1998 54,003 25,051
1992 38,554 21,264 1999 51,921 29,144
1993 41,185 22,317 2000 61,231 38,665
1994 42,412 19,032 2001 67,860 53,789
1995 43,461 29,707 2002 61,402 45,042
1996 47,055 29,469 2003 65,512 53,033
智慧局於1990年予以核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為「22,601件」,2003年則核准了「53,033件」,亦即自1990年起至2003年止,核准之專利申請案總成長幅度為234.6%,而平均每年專利申請案之成長幅度約為18.1%,顯示專利「核准案」的成長幅度高於專利「申請案」14.7%的成長幅度。
同一時期,智慧局受理之專利「異議案」及「舉發案」統計件數如下:

年別 異議案 舉發案 年別 異議案 舉發案
1990 1,383 628 1997 2,029 778
1991 1,996 761 1998 1,843 638
1992 1,641 699 1999 2,074 653
1993 1,985 813 2000 2,266 583
1994 1,428 667 2001 2,596 701
1995 1,936 689 2002 1,734 591
1996 1,855 768 2003 1,867 512
依上述統計,我國1990年有「22,601件」專利核准案,但同一時期則有「1,383件」專利異議案及「628件」專利舉發案,亦即專利爭議案共達「2,011件」,占該年度專利核准案總數之8.9%。2003年則有「53,033件」專利核准案,但同一時期則有「1,867件」專利異議案及「512件」專利舉發案,亦即專利爭議案共達「2,379件」,只占該年度專利核准案總數之4.49%。顯示專利爭議案之數量占專利核准案總數之百分比自1990年至2003年有遞減之趨勢。
而就受理之專利「異議案」及「舉發案」,智慧局於1990年至2003年做出「異議成立」、「異議不成立」及「舉發成立」、「舉發不成立」之統計件數如下:
專利異議案:

年別 異議成立 異議不成立 年別 異議成立 異議不成立
1990 516 1,079 1997 676 1,065
1991 451 1,006 1998 744 1,221
1992 557 974 1999 685 1,022
1993 515 1,075 2000 569 975
1994 711 837 2001 760 1,343
1995 733 1,218 2002 835 1,466
1996 823 1,150 2003 524 973
專利舉發案:

年別 舉發成立 舉發不成立 年別 舉發成立 舉發不成立
1990 246 437 1997 274 426
1991 277 438 1998 272 497
1992 248 446 1999 282 376
1993 280 365 2000 200 336
1994 347 457 2001 168 287
1995 272 423 2002 194 353
1996 353 360 2003 261 366
在未將後續專利行政救濟之變數列入考慮,並以同年度之相關數據為準,則自1990年至2003年這段期間「異議成立」之案件數約占異議審結案件數的31.0%-45.9%之間,「舉發成立」之案件數約占舉發審結案件數的35.5%-49.5%之間。
1990年「異議成立」及「舉發成立」之案件數各約占該年度「專利核准案」的2.28%及1.09%,亦即因專利爭議程序而撤銷之案件數約占該年度「專利核准案」的3.37%。到2003年「異議成立」及「舉發成立」之案件數各約占該年度「專利核准案」的0.99%及0.49%,亦即因專利爭議程序而撤銷之案件只占該年度專利核准案的「1.48%」。
按我國自1990年至2003年公告之專利核准案、專利爭議案絕大多數均仍依據舊專利法之規定處理,因此基本上在「程序審查」後係由智慧局依法主動進行專利要件之「實體審查」,因此依據舊專利法之規定,我國的舊專利審查程序與USPTO較為相近,而不似EPO、JPO、SIPO及KIPO許多年前早就針對「發明」專利申請案採早期公開及請求審查制度,以及JPO只針對「新型」專利申請案進行程序審查,及例如SIPO僅針對「新型」及「新式樣(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而不就全部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專利要件做實質審查。惟我國自2002年10月26日起受理之「發明」專利申請案亦採早期公開及請求審查制度,而智慧局自2003年下半年起即陸續減少「新型」專利申請案之實質審查,因此對於未來的專利案件審查,我國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應與歐洲、日本及中國相似,「新型」專利申請案應與日本及中國雷同,「新式樣」專利申請案則與美國及日本的制度差不多。換言之,我國的專利審查制度與各國所採行者都有相似與相異之處,惟就2003年以前依據舊專利法之規定處理的絕大多數案件而言,欲比較專利審查之品質時,我國以往的專利審查程序似乎與美國較為接近。
按USPTO原預定於2003年達到「專利案核准失誤率(Error rate for allowed application) 」為「4.0%」之目標,但依USPTO之事後統計,美國於2003年度之真正專利案核准失誤率為「4.4%」,略高於其年度目標之4.0% 。美國之專利案核准失誤率依據統計數據似乎高於我國,但由於我國與美國在專利法制、專利侵害訴訟程序、商場之競爭文化、及當事人選擇法庭訴訟解決侵權紛爭之意願等方面可能都存在顯著差異,因此似無法僅因我國專利爭議程序撤銷之案件數只占年度專利核准案的1.48%即認定我國的專利審查正確性或品質必然優於美國。
就上述「異議成立」、「異議不成立」及「舉發成立」、「舉發不成立」之案件統計數字而觀,我國近十餘年來每年「異議成立」之案件占當年度異議審定之案件總數的比例大致維持於32.4﹪至45.9﹪之間,而「舉發成立」之案件占當年度舉發審定之案件總數的比例亦大致維持於35.4﹪至49.5﹪之間。足見我國之專利核准案因專利爭議程序而被撤銷之比例雖然不高,但「異議成立」及「舉發成立」之案件卻在全部的專利爭議案件中占有相當的比例,即在32.4﹪至49.5﹪之間,這種現象頗值得注意。
(二)時效性方面
我國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依據此一規定,智慧局曾就各類別專利申請公告其處理期間如下:

專利申請類別 處理期間 專利申請類別 處理期間
發明案件初審查 18個月 機械、日用品類再審查 15個月
新型案件初審查 16個月 新式樣再審查 12個月
新式樣案件初審查 16個月 異議案件 10個月
電機、化工類再審查 18個月 舉發案件 12個月
依美國Patent Public Advisory Committee之年度報告(Annual Report),USPTO原計劃至2003年所有專利申請案的處理期間(Pendency)之「預定目標」為初審查階段(First action pendncy)平均「18.4個月」,惟其在2003年之實際執行結果為平均「18.3個月」,顯示USPTO在2003年對專利申請案的平均處理時間尚比我國智慧局所公告關於「發明案件」、「新型案件」及「新式樣案件」之初審查與再審查處理期間都更為漫長一些。
另外依據Patent Public Advisory Committee之年度報告,USPTO原預期在2003年對於所有專利申請案的「全程平均處理期間(Overall average patent pendency)」 之「預定目標」為「27.7個月」,但其在2003年之實際執行結果已縮短至平均只有「26.7個月」。
JPO的統計顯示其在2002年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的初審查階段處理期間為「24個月」左右,「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的初審查階段處理期間則只需「8.4個月」左右。
雖然我國智慧局所公告之處理期間平均而言比USPTO在2003年的初審查階段平均處理期間稍短,「發明」專利申請案的處理期間也比JPO在2002年的初審查階段處理期間為短,但實務上智慧局對少部份舊專利申請案的處理仍有滯延數年未決之情形。再者,智慧局目前似未對所有專利申請案的「初審查階段平均處理期間」及「全程平均處理期間」進行統計分析,因此難以就這一方面和USPTO及JPO的審查階段處理期間做更精確客觀之比較。
貳、我國各界目前之因應措施
針對上述專利申請規模及品質所呈現之種種問題與困難,我國各界目前係大致採如下之措施以為因應:
一、智慧財產局
(一)專利案件之處理品質
過去數年智慧局之專利審查水平已有明顯提升,但與專利制度先進之國家相較,仍有改善的空間,例如可再擴大先前技術之檢索範圍、應由「逐案審查」轉變到申請專利範圍之「逐項審查」以及「逐項審定」、核駁理由或技術比對意見應更具體明確等。此外,已具經驗之專利審查人才的外流仍然是智慧局進一步提升專利審查水準的一項隱憂。
(二)專利案件之處理時效
我國行政程序法施行之後,智慧局已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就各類別專利申請公告其處理期間,目前智慧局亦積極動員審查人員希望再提高專利審查之效率。由前文之各年度「專利申請案」及「專利核准案」總數統計表顯示專利審查之效率已藉由審結案件數之成長而有相當程度之改善,惟由於審查人力仍然存在嚴重不足之困難,加上過去若干年來尚有數萬件仍未審結之舊案 ,故能否於本年度之內讓專利案件之處理時效達到專利申請案公告「處理期間」之標準,仍有待觀察。
再者,智慧局以往均有將各類型專利案件的審查結果加以統計,並予公告,但似乎未依據統計結果再深入加以分析,以探究其背後隱含之意義,及擬定未來希望達成之具體改善目標。
(三)審查人力之改善
雖然我國每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規模小於美國、歐洲專利局、日本及中國等,但智慧局的專任審查人員員額數亦遠少於上述國家。僅舉美國USPTO及EPO為例,USPTO於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達「355,418件」,而其至2003年底編制內的專任審查人員則共有「3,579位」,在不考慮專利申請種類與技術類別之情況下,平均每一位審查人員一年負責99.3件專利申請案 。EPO於2002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達「165,066件」,而其至2002年底編制內的專任審查人員則共有「3160位」,在不考慮專利申請種類與技術類別之情況下,平均每一位審查人員一年負責52.2件專利申請案 。
反觀智慧局之專任審查人員只有200餘位 ,但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達「65,512件」,若無約聘之兼任外審人員支援,則在不考慮專利申請種類與技術類別之情況下,這樣的人數恐將使智慧局每一位專任審查人員一年平均需負責300餘件專利申請案,這已超過USPTO之專任審查人員的工作負荷三倍有餘,並為EPO之專任審查人員的工作負荷六倍左右,因而逼使智慧局不得不持續依賴大量兼任外審人員來審理相當比例的專利申請案。故短期間內智慧局除了應朝向擴增編制內專任審查人員的方向繼續努力外,客觀上恐還有借助兼任外審人員協助處理專利申請案之必要。
(四)專利審查規則之改善
「專利審查基準」之擬定均係由智慧局參照專利法規及歸納現行審查實務加以起草,並召開數次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之後,方予定案公告,其中「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APAA)-台灣總會」居於專利代理人之最大團體代表立場,通常會彙集各專利法律事務所之意見,提供智慧局修訂之參考,故「專利審查基準」之內容理論上是最大多數專家之共識。
另外智慧局亦常利用各種公開場合,例如說明會等,針對專利審查程序中之個別問題與各界交換意見,或徵詢APAA台灣總會之意見,並適時做出處理之原則及公告施行。
(五)擴充專利資訊規模
智慧局除了中華民國專利資料庫外,多年來亦積極擴增其他國家之專利資料庫,並與美國、歐洲、日本、韓國等國家互為觀摩交流,希望未來能將局內建制之專利資料庫的先前專利技術文獻數量擴充到國際水準的八千萬餘件,如此一來不僅專利審查的先前技術檢索工作能夠更為周全,亦有助於社會大眾藉由龐大先進之專利資料庫,而隨時可以蒐集到國際間流通之各式各樣專利技術。
(六)建置專利電子申請系統
由於每年專利申請資料之總數量十分龐大,加上電腦科技之迅速發展,使專利資料數位化之需求日益迫切,智慧局因此於2002年11月成立業務電子化專案小組(Task Force Team; 簡稱TFT小組),著手推動「智慧財產權e網通計畫」,並於2003年1月6日經行政院核定為「e化政府」項下計畫之一 。
e網通計畫服務之對象包括專利審查人員及智慧局員工、專利代理人、申請人及社會大眾。就專利業務而言,其預期達成之目標如下:
1. 提供方便的智慧財產權電子作業環境
便捷的電子作業環境至少包含專利申請案件編輯、送件、規費線上繳納、電子訊息通知、案件查詢管理、資料檢索、電子公報等服務,甚至於註冊專利案件的加值利用,例如專利地圖製作及專利商品化服務等。
2. 提供專利審查人員完善的電腦輔助系統
智慧局審查效能及品質之良窳,對本國產業之競爭力有莫大之影響。除了審查人力之提升以外,智慧局刻正積極建立完整的專利檢索資料庫,讓審查人員能夠迅速取得審查相關資料,並透過電腦審查輔助系統來減少專利審查及行政作業流程中可能發生之錯誤。為建立上述專利檢索資料庫,智慧局規劃將所有申請書之全部內容轉換成可供檢索之數位化資料,同時持續建立與國際智慧財產權機構或組織之專利資料交換管道,並增加非專利文獻資料庫之檢索功能,俾協助審查人員在簡單的檢索介面中查到相關的先前技術資料。
3. 強化與國際組織接軌及資料交換
國際間智慧財產權之交流與資料交換日益密切,但語言之差異會形成資料交換之障礙,故e網通計畫亦規劃英譯輔助系統,以提升翻譯品質。智慧局並持續與各國之智慧財產權機構進行交流,目前已與美國、歐盟、韓國、日本、澳大利亞、紐西蘭、荷蘭、西班牙等國之智慧財產權機構或組織展開多次合作及資訊交換。
e網通計畫之執行將區分為下列三個階段:(1)小型線上申請階段;(2)全面業務電子化階段;及(3)服務全面電子化階段。其分段實施之原則為與申請人/代理人之便利性關聯最大的系統優先上線,其次進行智慧局內部審查系統之更新,最後則進行加值服務之提供。
二、經濟部
依據專利法之規定,經濟部是專利法之主管機關,因此智慧局雖是專利業務之專責機關,但專利訴願案件之審查則歸經濟部主管。換言之,就專利案件之行政救濟程序而言,是由經濟部來扮演行政監督之角色。但基於整體行政組織之限制,經濟部訴願審議委員並非隸屬智慧局,因此無法如同專利審查人員一般,專職於專利案件之審理及定期接受專利相關議題之在職訓練,如此極可能使得擔任行政監督角色之訴願審議委員的專利專業知識反而遠比不上智慧局之專利審查人員。為了克服這些問題,經濟部亦於近年來陸續為訴願審議委員召開專利相關議題之在職訓練,翼望能顯著提升訴願審議委員之專利專業水平。
三、行政法院
長久以來,國內外各界普遍之看法是現行專利實務容或存在若干缺失,但我國專利法規之內容其實已大致符合國際標準,智慧局之專利審查水準歷年來亦有顯著之進步,但司法機關對專利行政救濟的審理依然十分保守。在新行政訴訟法施行之前,專利行政訴訟鮮有勝訴之機會,行政法院因而被稱為「駁回法院」。新行政訴訟法施行之後,專利行政訴訟之策略與程序變得多樣化,也更具彈性,但美中不足者,乃行政法院之法官始終非具技術理工背景,更通常無紮實之專利實務經濟,尤其其接觸之行政訴訟案件類型不以專利為限,因此行政訴訟之審判結果與當事人或社會大眾之期待相去太遠,殊非少見。
自2003年開始,行政法院將專利行政訴訟案件由指定「專股」處理擴大為由「專利法庭」來審理,以利於事權之統一及經驗之累積,並避免審判見解之不一致。
四、專利代理人團體
由於尚無「專利師法」可資依據,故我國目前非但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取得與專利方面之專業知識無絕對關連,且職業團體最主要的也只有「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APAA)-台灣總會」,但各專利代理人是否加入APAA悉自由決定,而非強制。因此現今國內更無代理人團體能夠定期為各專利代理人召開適當之專利研訓課程,並嚴格要求所屬之專利代理人會員參與受訓。
針對專利之申請及審查品質,目前APAA台灣總會主要是偶而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讓身為會員之專利代理人對於專利實務之相關問題有個相互溝通切磋的平台,但並不能強制專利代理人參與受訓或研討。
五、學術研究機構
目前國內之各學術研究機構可說是推動智慧財產權研訓課程最積極的單位,例如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財團法人亞太智慧財產權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發展研究院、中華民國發明協會等等。這些單位通常邀請產、官、學、研各界之專家學者來擔任講師,以為社會大眾、專利申請人、企業界、專利工作者、甚至專利審查人員提供更多樣化之智慧財產權及專利實務課程,包括國內外之專利申請實務、專利說明書之撰寫、專利申請案之答辯或行政救濟、專利爭議處理、專利迴避設計、專利侵害分析、專利侵權訴訟、專利授權實務,以及專利管理等議題。參與研訓課程的學員結束研訓,並通過一系列的專利學科測驗後,大部份的單位都會頒與結訓證明或專利工程師證書。
除此之外,在國科會的支持督導之下,國內若干學術研究機構亦各自於內部設立「技術移轉中心」 ,例如中央研究院、工業技術研究院、國立台灣大學、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清華大學、私立逢甲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國立高雄醫學大學、國立中山大學等。這些大學的「技術移轉中心」每年亦不定期為校內師生及所在區域之廠商規劃及執行智慧財產權或專利實務課程,或執行國科會規劃之相關研訓課程。
六、產業界
高科技公司因自身或同業競爭者需要不停地研發,以取得市場優勢地位,故對科技研發成果的專利保護觀念較一般民眾成熟,所以愈來愈多高科技廠商除了慎選外部之智慧財產權或專利法律顧問外,亦會選擇於企業內部設置智慧財產權部門,以統籌公司企業可能遭遇之智慧財產權事務。而且這些企業內部的智慧財產權部門常包含科技法律人才及專利工程師等,因此通常對專利法規及實務己有基本之認識。此外少數高科技公司更因所屬市場環境之高度競爭或營業策略之需,而自外徵選熟稔專利實務之專業人才,或將公司內部擬培育之專利人才派赴國內、外相關機構接受智慧財產權或專利實務之培訓。


 

第三章、國際標竿

目前專利利度較先進之國家也都不斷地在改進自身之專利環境,其中似以「美國」將專利制度的改進計劃做較高層次之規劃安排,故美國近年來努力改善其專利制度之若干措施十分值得參考。「日本」挾世界最大專利體系之姿,JPO的某些改革措施自然值得吾人借鏡。另外「韓國」與我國之政經情勢有幾分相似之處,兩國之科技與產業的發展方向亦較為相近,其長年來更與我國競逐亞洲四小龍之首,但韓國的專利體制成長幅度暨改革成效卻頗為顯著,職是,韓國在專利體制上的努力方向亦應具有相當參考價值。
致於「澳大利亞」及「加拿大」二國均屬大英國協之成員,其國情民風及專利制度之設計與我國原有較大幅度之差異,且澳、加二國之專利規模多年來幾乎亳無成長,因此該二國在專利體制上的措施行為對我國而言,參考價值相對有限。基於上述考量,本研究計劃擬以「美國」、「日本」及「韓國」之專利重點措施或努力方向為主要參酌標竿。
壹、美國之專利制度現況與改進措施
一、執行策略方面
美國於2000年成立「專利公開諮詢委員會(Patent Public Advisory Committee; P-PAC)」,P-PAC成立之主要目的係為廣泛蒐集美國各界對專利政策、專利制度之目標、及USPTO之功能、表現、年度預算與專利規費等之建言。P-PAC目前包括九位具表決權之委員及三位不具表決權之委員,前者代表USPTO的使用者,其來自於各種不同的團體,例如個別發明人、大專院校、中小企業、美國大企業、及專利實務界人士。後者則代表由USPTO所認可,並為USPTO人員提供服務的三個勞工組織。成立之始,P-PAC具表決權之九位委員之第一任任期區分成一年、二年及三年等三種,如此才能確保未來的委員更迭時仍能維持經驗傳承。
應參議院及白宮於2002年之要求,USPTO於2003年初公布了目標遠大的五年策略性計劃,一般以「21世紀策略性計劃(21 Century Strategic Plan)」稱之。該策略性計劃的主要目的是有效地「改善專利審查的品質」、「縮短專利審查的期間」及「達成專利之電子化申請與處理」。
USPTO局長Mr. James E. Rogan曾做如此觀察:「全世界的專利申請案都呈戲劇性地成長,依據估計目前全球約有七百萬件專利申請案尚處於審查階段中,且過去十年當中,專利的審查工作負荷係以每年20-30﹪的速度在成長。科技愈來愈複雜,專利消費者對於產品或服務之高品質要求也越來越嚴格,許多專利申請人認為他們付了專利申請費,但USPTO的審查品質似乎不值得那麼多,而如此會危及智慧財產權帶給國家的利益。在美國這些要求形成了審查工作負荷的危機。國會、智慧財產權之所有者、專利之協會團體都在要求我們趕快積極地克服這些挑戰。我們同意且深信USPTO必須轉型成注重品質、高產能及快速回應的組織,以便支持一個市場導向的智慧財產權體系。」
P-PAC贊同「USPTO必須轉型成注重品質、高產能及快速回應的組織,以便支持一個市場導向的智慧財產權體系」之論點,並於2003年依序檢視下列事項及於年終提出年度報告(Annual Report):(1)首先檢視USPTO的「21世紀策略性計劃」的政策及目標,並提出建言;(2) 檢視專利申請規費及USPTO的年度預算;(3)評估USPTO在2003年相對於「21世紀策略性計劃」之預定目標所達成之實際表現;及(4)做出總結,並提供建言。
USPTO在擬定「21世紀策略性計劃」之前係先嚴厲地檢視其內部之實際運作,並蒐集來自於許多專業團體的寶貴意見,這些團體包括美國律師協會智慧財產權法分會(ABA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Section)、美國智慧財產權法協會(The 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 AIPLA)、智慧財產權人協會(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wners Association; IPO)、國際商標協會(The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 INTA)、生物科技工業組織(The Biotechnology Industry Organization; BIO)等等。
USPTO為了達成美國國會所賦予之任務,在「21世紀策略性計劃」訂定下列具體努力目標:
(一) 在2003年透過具體的品質控管措施來改善專利及商標的審查作業;
(二) 於2008年底以前將所有專利申請案的「全程處理平均期間」縮短至27個月,同時至2008年裁減2,400位專利審查人員;
(三) 藉由2004年10月1日以前實施之專利電子化政府措施來加所有的作業;
(四) 建立適當的外部專利分類及檢索機制 ,並將官方之專業人力儘可能地集中運用在政府的核心工作上,例如專利之審查;及
(五) 擴大雙向或多向之溝通,藉由強化智慧財產權的全球化,以減少各國專利局之間的重覆性工作。
任何再好的計劃若沒有足夠的預算來執行,那必然淪為一種空談,因此USPTO也修訂了相關的收費準則,使USPTO能夠被授權來保留專利申請費用,俾用來執行該「21世紀策略性計劃」。修訂以後之收費準則具有較大之彈性,因此專利申請案如果包含大量之申請專利範圍,或其專利說明書如果很冗長或較複雜,將必需給付較高的申請規費。上述專利規費修正案包含如下特色:
(一)發明專利申請案必需於申請時一次繳納美金一仟元(US$1,000),這費用涵蓋申請、檢索及審查之規費,如果專利申請案後來被及時放棄,USPTO將主動退還檢索或審查之規費;
(二)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若超過三項,則每一項將加收美金二佰元(US$200),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總數若超過二十項,則每一項將加收美金五十元(US$50);及
(三)專利說明書之篇幅如果超過一百頁,則每超出之五十頁加收美金二佰五十元(US$250)。
依據「21世紀策略性計劃」,USPTO於2003年之「專利案核准失誤率」的預定目標為「4.0%」,但依USPTO之事後統計,美國於2003年度之真正專利案核准失誤率為「4.4%」,略高於其年度目標之4.0%。但是若干特別受到重視的科技類,例如2100類 (關於電腦結構軟體及資訊安全)、2600類(關於通訊)、及2800類(關於半導體、電學、光學系統及元件)之「專利案核准失誤率」則遠優於預定目標,而達到2.0﹪、2.5﹪及2.6﹪,充份顯示出USPTO的審查品質改善成果。
USPTO主要是於2003年依據「21世紀策略性計劃」之規範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新進審查人員的聘僱改良篩選之程序:
1. 經由更嚴格專業之口試及筆試程序確認新進人員具有良好之溝通能力;及
2. 徹底執行新進人員試用期之評鑑制度。
(二)針對正式專利審查人員之專業知識(Knowledge)、技巧(Skills)及能力(Abilities)(簡稱KSA)改良相關之認證:
1. 設計用來發展專利審查人員之KSA的機制;
2. 將KSA的需求列入專利審查人員的研訓計劃中,以確保他/她們具備這些條件;
3. 針對熱門科技領域為專利審查人員建立科技培訓單位;
4. 增加審查工作的品檢次數,並設計在專利審查人員晉升之前的執行能力測試;及
5. 為專利審查人員開辦連續性之法律教育課程(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 CLE)。
(三)改進主審查官(Primary Examiners)的再認證程序:
1. 增加審查工作的品檢次數;及
2. 為主審查官開辦連續性之法律教育課程。
(四)改進主管級審查官之選任程序及訓諫,以提升其工作效率。
(五)改良主管級審查官之待遇補償制度。
(六)改進專利面詢之程序及專利面詢之記錄文件,使檔案歷史更為完整,並修訂專利審查手冊(MPEP),以反映這樣的改進需求。
(七)擴大專利申請案審查中之核閱品管制度,以確保專利審查人員的核駁決定之正確性。
(八)在每一個科技領域中設置第二雙眼睛(Second pair of eyes),以掌握科技發展之脈動(商業方法專利的審查即是設置第二雙眼睛的成功案例)。
(九)改進USPTO之使用消費者的滿意度調查。
(十)針對核准之專利申請案擴大程序末端之核閱制度。
USPTO在2003年針對專利申請案於審查程序中的核閱品管主要著重於下列三點:
(一)找尋出錯誤的核駁決定或應該予以核駁而卻未核駁者;
(二)評估專利檢索之方向與範圍的適當性;及
(三)確保專利審查實務與程序有被正當採用。
USPTO並發現上述各類核閱品管之結果能夠為日後之審查品質改善訓練提供必要之參考資訊或教材,並對專利審查品質之一致性具有幫助。
USPTO為完成「21世紀策略性計劃」關於「達成專利之電子化申請與處理」目的,開始實施圖面檔案卷宗系統(Image File Wrapper System;IFW)。此系統原由EPO所開發,其是將原有專利申請案之全部書面文件掃描成電子圖面檔案,因此使用者得以迅速而同時地接觸一專利申請案,免去審查人員將書面文件取出及歸卷之麻煩,也可避免書面文件自專利申請案遺失或毀損之危險,至2003年底已有超過1,500位專利審查人員採用IFW來協助案件之審查。USPTO也自2003年6月30日起,將所有新的專利申請案之書面文件全部掃描成電子圖面檔案,並預計於2004年10月完成IFW之完全佈署。建置IFW的另一個優點是即使USPTO的辦公室分隔成數個地方,所有的專利審查人員仍然有一個便利的工作平台來迅速而同時地接觸任何一件專利申請案。
USPTO也開發了「電子申請系統(Electronic filing system; EFS)」,但於2003年只有1,188位專利申請人利用EFS提出申請了4,436件發明專利申請案,亦即只有1.3%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利用此一方式提升申請,顯然成效有待加強。
USPTO原計劃至2003年所有專利申請案的處理期間(Pendency)之「預定目標」為初審查階段(First action pendncy)平均「18.4個月」,但實際執行結果為平均「18.3個月」。另外USPTO對於所有專利申請案的「全程平均處理期間(Overall average patent pendency)」之「預定目標」為「27.7個月」,但實際執行結果為平均「26.7個月」,顯示實際執行結果均超越原先設定之目標,這是極值得重視的改進成效,蓋因目前普遍的看法是專利申請案的處理期間若增長,則必然增加同業競爭者成功迴避侵害專利的不確定性,而這樣的風險必然會抑制整個社會的投資機會,因此USPTO係被要求負起發展及維持美國智慧財產權制度之責任,俾為建立強大的美國及全球經濟做出貢獻,並激發創業精神及鼓勵社會大眾在發明創作方面之投資。
P-PAC於2003年之年度報告中強調,USPTO應該轉型成為績效型之組織體(Performance-Based Organization; PBO),但是USPTO若未被賦予更多之自治權限(Autonomy),則其不可能成為PBO。要有PBO之功能必需具備若干條件,首先是必需要有明確的任務及最起碼之目標。欲完成這些任務,USPTO應該需被賦予經營上之自主性及彈性,其中包含人事上之彈性,以便USPTO之主管能策略性部署人事上及財務上之資源。
USPTO同時訂定出其在2004年的目標優先順序為:
(一)提升專利審查品質;
(二)達成專利電子化之制度;及
(三)再縮短專利申請案的處理期間。
P-PAC全力支持USPTO之「21世紀策略性計劃」將下列事項列為未來之努力重點:
(一)將先前技術檢索之工作委外處理-這是建置具彈性之多軌審查制度的重要條件,也是讓審查人員能夠將精力與時間集中在研判發明技術可專利性(Patentability)的重要手段。如此安排方能同時達成「提升專利審查品質」、「再縮短專利申請案的處理期間」及「減少新進審查人員之聘僱」的多重目標。
1. 這計劃將允許USPTO與經認證之民間專利檢索機構簽約,並在PCT國際專利申請案的處理中採用這種民間專利檢索機構的檢索服務。
2. P-PAC支持USPTO與EPO及JPO之間建立三邊合作之機制,以分享及改善三個單位在專利申請案的審查中所進行之專利檢索成果,這種三邊合作之機制能大幅減少三個單位在相應專利申請案的專利檢索工作。而且USPTO也就類似之合作計劃正與澳大利亞專利局磋商之中。此外在這種三邊合作機制之下,三個單位也可以安排若干審查人員交換作業,以瞭解及檢討彼此的作業模式,USPTO預計於2004年上半年與EPO及JPO執行一次審查人員交換之計劃。
關於將先前技術檢索之工作委外處理一事,在美國專利界曾引發熱烈討論,其中不乏反對此建議之見解,反對者認為EPO之所以會將先前技術檢索之工作與實質審查分開進行,其實是出自於歷史的偶然,因為過去EPO的總部即設於德國慕尼黑,專職實質審查,但負責先前技術檢索的單位則為設置於荷蘭海牙的EPO分部,因此造成先前技術檢索與實質審查由不同人員分開進行之情形。
此外,反對者亦認為JPO之所以會將先前技術檢索之工作委外處理是因為其專利審查人員數量受到嚴格限制,而其每年之專利申請案又非常多,因此審查人力嚴重不足。JPO於是將部份先前技術檢索之工作委由自JPO退休之資深專利審查人員來進行,這些人員之年紀大多在55至60歲之間,他們有豐富的專利審查經驗,因此當然具備專利檢索之技巧與知識,但也由於年紀較大,他們運用現代電腦化之專利文獻資料庫的能力其實有所不足。
(二)進一步推動「電子申請系統」-專利申請案之線上申請所需之各種軟體應該繼續發展,並儘快完成,同時USPTO也應擴大線上申請之宣導教育及設計更好的誘因,以鼓勵更多的專利申請人採用線上申請方式來申請專利。
(三)USPTO短期間仍需增加新進審查人員之聘僱,才能真正有效地控制專利申請案處理期間的惡化趨勢。
二、審查人員方面
欲擔任專利審查人員者必需在主要理工科系之一至少獲得學士學位,或有等同學力加上實務工作經驗,後者需有於任何一州註冊為職業工程師之證明。專利審查人員之資歷分成15個職等,每一職等之薪資又可再細分為10個等級。USPTO針對專利審查人員同時採行依據個人績效表現核發額外獎金之制度。
考試及格之人員首先需接受為期三週之初級訓練,這包括專利程序之基礎訓練,然後由有經驗的專利審查人員以一對一的方式指導約一年,這期間並需接受法律課程之訓練(Legal Training),以瞭解專利申請案之類型及各種專利要件之研判。USPTO也為專利審查人員開辦最新科技(Emerging technologies)及相關之法律訓練課程,使專利審查人員隨時知悉重要之法律修正或法院判決見解之更動。尤其USPTO每年邀請傑出之科學家及工程師為專利審查人員召開類似「科技博覽會」之活動,由受邀之科學家及工程師為專利審查人員講解最新科技之發展概況。
USPTO同時推動全年度(包含暑假期間)之大學在校生的建教合作,這種建教合作包含大學生的短期約聘工作及職業生涯規劃的長期性工作。USPTO並為大學院校攻讀科技理工學位之學生提供無給職之工作機會,由於上述學生可以在工作中學習到專利實務之經驗,因此得以增加個人的就業選擇機會,並提升工作之技能。
三、專利代理人方面
欲擔任專利代理人者也必需具備科技理工之專業背景,但並非所有科技理工人才皆適宜擔任專利代理人。主要修習下列科目者不能視為適格之科技理工人才:人類學、天文學、行為學、生態學、社會學、科技經濟學、科技政策學、電腦軟體之應用、資訊管理、企業管理、科學歷史、工藝學、動植物辨識學、加工技巧(例如機器之操作等)等。僅具上述專長背景之人並不能參加專利代理人之資格考試。
除了國籍及科技理工背景之要求外,通過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者,又依其是否具有「律師資格」而得註冊為專利律師(Patent attorney)或專利代理人(Patent agent)。USPTO的專利審查人員於專利審查團隊中服務至少「四年」者,亦可轉任為專利代理人,而不需再經過資格考試。專利代理人的考試主要著重在測試應考人對美國專利法規、實務及程序之瞭解程度、解讀及撰寫申請專利範圍之能力、及正確運用美國專利法規、實務及程序之能力,除此之外,並測試專利代理人對職業倫理之認識程序。
貳、日本之專利制度及措施概況
玆簡述JPO所採取的若干措施中與本研究較直接相關者,做為改進我國專利審查品質之輔助參考:
一、縮短專利申請案之審查處理期間
縮短專利申請案之審查處理期間也是專利審查品質的一種改善,JPO亦於多年前開始統計專利申請案之審查處理期間,以做為檢驗專利審查品質的一項指標,其中新型(實用新案)專利申請案因只採行程序審查,故原則上以發明及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為檢驗之重點。
依JPO之統計,其自2000年至2002年對於發明專利申請案及異議案的第一階段審查(或初審查)處理期間(First Action Perioc)如下:

案件類型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發明專利申請案 21個月 22個月 24個月
發明專利異議案 11個月 12個月 13個月
上述圖表顯示JPO針對發明專利申請案及異議案的第一階段審查處理期間愈來愈長,主要原因似與JPO專利審查人員員額數成長緩慢有若干關連。按JPO於2000年之專利審查人員有1672位、2001年有1686位,2002年再增加到1699位,這期間只增加27位。但另一方面JPO針對新式樣專利申請案的「第一階段審查處理期間」及「全程處理期間」則有明顯改善,玆以下列圖表表示。

年 別 第一階段審查處理期間 全程處理期間
1998 18.4個月 26.2個月
1999 15.2個月 22.9個月
2000 11.0個月 18.4個月
2001 8.9個月 15.7個月
2002 8.4個月 14.2個月
二、以申請專利範圍為統計審查工作負荷之基礎
除了科技之進步使發明技術益趨艱深複雜或出現跨技術領域之發明外,專利申請人也可能基於專利管理之策略或專利申請費用考量,而讓專利申請案的請求內容愈來愈冗長複雜,因此審查人員所面對的挑戰除了發明專利申請案的成長外,也要注意到專利申請案請求內容之複雜,這些現象可由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Claims)的數量增減趨勢上,稍見端倪。依據JPO之統計,每年的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平均項數都有增加,而這將連待增加審查人員之審查工作負荷。

年 別 Claims平均項數 年 別 Claims平均項數
1996 5.4項 2000 7.2項
1997 5.8項 2001 7.6項
1998 6.2項 2002 7.6項
1999 6.6項 ~ ~
由上述圖表觀之,我國亦宜就所有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的項數為類似之統計分析,方能更精準估算真正的審查工作負荷變化,俾做安排審查人力之參考。
三、先前技術檢索之工作委外處理
如前文所述,JPO之所以會將先前技術檢索之工作委外處理是因為其專利審查人員數量受到嚴格限制 ,而其每年之專利申請案又非常多,因此審查人力嚴重不足。JPO於是將部份先前技術檢索之工作委由自JPO退休之資深專利審查人員來進行,這些人員之年紀大多在55至60歲之間,他們有豐富的專利審查經驗,因此當然具備專利檢索之技巧與知識,但也由於年紀較大,他們運用現代電腦化之專利文獻資料庫的能力其實有所不足。
四、專利規費導入成本觀念
通常專利申請案的「實體審查」工作不僅涉及國內、外廣泛的先前技術檢索,還包括先前技術及專利請求標的的技術分析與比對,因此專利主管機關無可避免地必須投入可觀的專業人力與運作成本。相反地,專利案的年費繳納工作只涉及單純地繳費備案程序,而與實質、專業性地判斷無涉,因此運作成本相對低廉許多。
基於此一概念,JPO自2004年4月1日起對於專利申請案的「實體審查費」及專利案的「保護年費」採行新的收費標準,其中為了反映實際作業成本,專利申請案的「實體審查費」調漲近乎一倍,而專利案的「保護年費」則大幅調降,概況如下:

收 費 項 目 新 規 費 表(日圓) 舊 規 費 表(日圓)
申 請 費 16,000 21,000
實 體 審 查 費 168,600+4,000×N 84,300+2,000×N
第1至3年年費(每年) 2,600+200×N 13,000+1,100×N
第4至6年年費(每年) 8,100+600×N 20,300+1,600×N
第7至9年年費(每年) 24,300+1,900×N 40,600+3,200×N
第10至25年年費(每年) 81,200+6,400×N 81,200+6,400×N
JPO實施的新收費標準並引入實體審查費部份退費機制,當申請人不欲持續一件專利申請案的申請程序時,如果其在JPO核發實體審查意見書之前,即主動請求撤回該專利申請案,則JPO得將申請人之前所繳納之實體審查費予以部份退費,其額度約為原先繳納之實體審查費的一半左右,俾鼓勵申請人對於不再感興趣的專利申請案予以主動撤回,以免浪費JPO之審查人力。
參、韓國之專利制度及措施概況
韓國與我國不僅具有類似的東亞地緣,及兩國人民均屬亞洲人種,且在經貿實力 、科技工業開發程度、人民之教育水準及生活水平方面均與我國處於競爭關係,因此韓國在專利制度方面的規劃與措施對我們而言自然具參考比較意義。不惟如此,韓國政府晚近數年係以「建立以科學與技術為中心的社會」為其最高國家政策,因此大刀闊斧地推動專利制度的改革,冀望藉由進步完善的專利制度來協助提升其國家競爭力,因此韓國在專利制度方面的重要改進措施亦當十分值得我國借鏡。
一、以創造性科技知識來提升國家競爭力
韓國政府認為創造性科技知識(Creative technology and knowledge)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原動力,並會左右一個國家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為了促進科學與技術的創新研發,KIPO訂定以增加「核心(Core)及原創性的(Original)發明專利」為施政基礎,並確實施行若干計劃來達到大幅增加專利申請案及有效地將專利技術予以商業化。
玆以下列圖表說明韓國專利申請案三十餘年來的成長概況

類別 1970年 1980年 1990年 2000年 2002年 2003年
發明 1,846 5,070 25,820 102,010 106,136 117,375
新型 6,167 8,558 22,654 37,163 39,193 40,820
新式樣 4,522 10,075 18,769 33,841 37,587 37,606
總計 12,535 23,703 67,243 173,014 182,916 195,801
上述圖表顯示韓國的專利申請案於1990年代以後進入快速成長期,我國的專利申請案總數於1990年為「34,343件」,到2003年則成長到「65,512件」。但韓國的專利申請案總數於1990年只有「67,243件」,到2003年則成長到「195,801件」,其不只成長幅度遠超越我國,亦較美、歐、日等國高出許多。尤其2003年KIPO受理的專利申請案總數幾乎為我國「智慧局」受理之全部專利申請案的「2.99倍」,而其中KIPO於2003年即受理了「117,375件」發明專利申請案,然同一期間我國「智慧局」僅受理了「35,734件」發明專利申請案,亦即就經由專利申請制度來累積較高研發水平的發明專利技術而言,韓國的累積數量及速度已達我國「智慧局」的「3.29倍」。足見韓國藉由專利制度來增加「核心與原創性的發明專利技術」之施政方針已見立竿見影之成效。
二、加強國際專利智財交流
韓國雖然身為許多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條約及協定之締約國,但直到晚近數年才積極參與及推動國際專利交流,一方面藉由國際專利體制的管道增高韓國專利制度的曝光度及重要性,以提升外國專利申請人向KIPO申請專利之意願,另一方面藉由國際間專利實務之交流,有效改進韓國專利制度現存之缺失,俾達成施政之目標。
KIPO於2003年參與的國際專利交流活動主要如下:
(一) 參與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總會召開的國際智慧財產合作會議;
(二) 指派專家參與各個國際智慧財產權組織;
(三) 與中國及日本建立專利合作關係(Korea-China-Japan Patent Belt);
(四) 在韓國召開亞太智慧財產權講師研習會;
(五) 與中國、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印度及印尼等國召開局長會議;
(六) 與馬來西亞約定承認韓國專利權之效力;
(七) 加強與其他國家間的多邊與雙邊專利資訊合作關係;及
(八) 建立及起動全球化專利資訊網路。
目前為止,KIPO已成功地將韓國的智慧財產權申請案規模擴大成為世界第四大,僅次於中國、日本及美國。並使韓國成為國際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的體制中擁有PCT國際專利申請案件數第七多的國家 ,及PCT的第十個國際專利檢索機構(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 ISA)與國際初步審查機構(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ing Authority; IPEA)。KIPO並分別自2002年及2003年起為菲律賓、越南及印度、印尼等國之專利局提供國際專利檢索之服務。
三、推動專利檢索及實質審查之國際合作
KIPO分別於2000年與JPO及2003年與SIPO建立專利檢索之國際合作,依據該合作計劃,KIPO與JPO及KIPO與SIPO間將就部份專利申請案合作進行先前技術之檢索。另外韓國亦正在努力推動KIPO與JPO、SIPO、USPTO及EPO等專利機構間就相應專利申請案分享實質審查結果之計劃。
四、推動專利電子化申請作業
KIPO於2002年初開始進行第二代資訊網(KIPOnet II)之建制,並預計到2006年正式起用。依規劃KIPOnet II將可成為智慧型檢索系統,使用者只需輸入日常使用之一般語言,KIPOnet II即能自動進行檢索並迅速地顯示檢索之結果。
KIPO非常積極推動專利電子化申請,近數年來向KIPO申請專利的案件以電子化方式提出申請的比例如下:

類 別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發 明 91.3% 93.0% 93.9% 94.6%
新 型 72.8% 75.9% 77.9% 80.9%
新式樣 73.8% 75.6% 80.5% 83.4%
專利電子化申請不僅可以縮短專利審查之期間,並且可以減少KIPO在行政作業方面之支出。至2003年底KIPO受理的全部專利申請案平均有86.5%係以電子化方式提出申請,此一比例已高居全世界第一。此外,為達全面電子化申請之目標,KIPO更成立電子化申請支援中心(E-Application Support Center),其主要任務係廣為宣導專利電子化申請,並免費提供電子化申請專利之教育訓練,以徹底落實專利電子化申請之政策目標。
五、加速專利審查速度
截至2003年底KIPO對於專利申請案的平均審查速度為「22.1個月」,此一趨勢若未能改變,則至2007年KIPO的專利申請案平均審查速度將為「28個月」,KIPO已計劃採取若干措施來提升專利審查速度,其主要措施如下:
(一)擴增專利審查人力
截至2003年底KIPO編制內之人員共有「1,126位」,其中專任之專利審查人員則有「656位」,KIPO計劃由2004年開始,直至2007年以前再增加約「500位」專任之審查人員。
(二)簡化專利審查程序
KIPO將專利審查程序的合理簡化列為重要改進項目之一,並積極研究,俾減少非必要之審查流程與工作。
(三)實施部份專利委外檢索
KIPO將允許專利審查人員將半數(50%)的專利審查工作委託外部指定機構協助進行先前技術之檢索。
(四)擴大專利委外審查之機制
KIPO目前亦有將少部份的專利申請案委託外部指定機構協助審查,未來除了擴編專任審查人員之外,KIPO還計劃將委外審查之比例逐漸提高,預計於2007年以前將委託外部指定機構審查的專利申請案比例提升到70%。換言之,至2007年韓國的所有專利申請案將有30%左右會由KIPO之專任審查人員進行審查,而其餘之70%左右將委託外部指定機構協助審查。
(五)特定專利技術加速審查
KIPO將針對產品生命週期短的發明技術自動實施「加速審查」,並預計自專利申請日起算「6個月」之內核發KIPO之審查意見或授予專利權。
依預定計劃,KIPO希望將專利申請案的平均審查速度由2003年之「22.1個月」縮短至2007年之「12個月」。
六、提升企業之專利素養
KIPO設立「國際智慧財產研訓學院(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Training Institute; IIPTI)」為韓國的企業員工直接實施專利訓練課程,並協助韓國的企業設立內部之專利事件處理部門,俾讓這些企業具備事先防範侵害他人專利權之能力,並能夠預先對自己研發之新技術或產品規劃完善的專利保護策略。此外,KIPO亦於韓國各地設立了三十餘所之區域性智慧財產中心(Regional IP Centers),該等中心的任務主要係提供智慧財產諮詢、專利申請之訓諫、協助專利資訊之檢索及分析等。這些措施對韓國企業的專利申請品質及避免專利爭訟將有持續性的實質幫助。
七、設立國家智慧財產策略委員會
韓國政府將設立「國家智慧財產策略委員會(National IP Strategy Council),做為推動與改進專利政策的重要力量之一。該委員會之成員將包括與智慧財產業務相關之政府閣員,俾統籌協調全韓國之智慧財產的施政方針大策。
八、建立智慧財產政策研究網絡
KIPO將於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之間搭建溝通互動網絡(Network),以便一方面對韓國的智慧財產政策進行常態性、長期性之研究,另一方面亦藉由互動網絡之溝通機制而形成智慧財產專家(IP specialists)之培育中心。
九、加化韓國發明促進協會之功能
KIPO將積極協助「韓國發明促進協會(Korea Invention Promotion Association)」之「智慧財產研究中心(IP Research Center)」對智慧財產政策之研究能力,俾使該研究中心成為一個獨立的智慧財產政策研究機構(Research Agency)。


 

第四章、核心問題

壹、發掘問題之方法
經由蒐集相關國家及我國與本研究計畫有關之文獻資料,進行統計與分析,以及抽樣性地訪談智慧局之審查人員、專利代理業界、申請專利之產業界、學術研究機構等之專業人士後,本研究計畫將我國專利制度的各主要問題予以歸納如下文。
貳、各種問題之類型
一、專家意見
(一)專利審查速度可再提升
儘管智慧局所公告之專利申請案的處理期間比USPTO對專利申請案的平均處理時間略短,且相當比例之專利申請案的審查時間也明顯較公告之處理期間為短,但確實仍有少部份案件的審查已費時數年而仍未審結,以及某些生命週期較短暫的技術或產品若需花費年餘時間審查,並無法滿足社會大眾及時獲得法律保護之期待。易言之,雖然我國目前已針對專利申請案訂定了處理期間,但仍然有部份案件的審查速度尚無法符合公告處理期間之要求,或與申請人主觀的期待或產業界之需求,存有落差。
(二)專任審查人力應再充實
智慧局截至2004年3月編制內的專任審查人員共有215位,兼任之外審人員則仍然維持六百餘位。眾所週知,外審人員之專利專業素養及審查能力一直為外界所詬病,但在編制內人力嚴重不足之情況下,藉助外審人員之措施短期間仍不易改變。未來應儘快朝向增加編制內的專任審查人員,並逐年縮減兼任之外審人員,俾使智慧局的專利審查工作朝「專業化」、「專職化」發展。
另外我國於93年7月1日施行新專利法後,新型專利申請案改採形式審查制度,此對審查人力不足之問題應有一定程度的緩和作用。惟依據智慧局之統計,新型專利申請案絕大多數係由本國中小企業及個人所提出,高技術度之發明專利申請案則大多數係由外國人所擁有,而發明專利申請案雖於九十一年十月下旬起採行早期公開,但實質審查之制度仍然存在,遇申請人請求審查之案件,智慧局依法即需進行實質審查,因此欲藉由專利制度之良好運作以協助外國人將較高層次之發明技術輸入我國,則增加編制內的專任審查人員應有其必要性。
如前文所述,各國受理之專利申請案每年都有相當幅度之成長,隨著愈來愈多之專利申請量,審查人員之員額數亦必需做因應之調整規劃。就美國而言,USPTO於2000年編制內的專任審查人員共有2,904位,至2003年底則增加到3,579位,審查人員之員額數平均每年之成長率為5.2%,惟美國在同一時期(2000年-2003年)之專利申請案的平均每年成長率約為30%,顯然USPTO審查人員之單位產能也有相當幅度之提升。因此我國在朝擴增審查人員員額數的方向努力時,亦應注意到持續提升每一位審查人員之單位產能,方能符合最佳之專業人力運用效益。
(三)審查人員之專業能力可再加強
智慧局近數年來徵用之專任審查人員大多為具高學歷之科技人才,但具高學歷之科技人才不一定就能成為高素質的專利審查人員,下列問題是考選專利審查人員時可以多加注意者:
1. 科技專長之篩選宜更嚴謹-毋庸置疑,擔任專利審查的人員必需具備科技理工之專業背景,但並非所有科技理工人才皆適宜擔任專利審查人員。僅舉美國例,主要修習下列科目者不能視為適格之科技理工人才:人類學、天文學、行為學、生態學、社會學、科技經濟學、科技政策學、電腦軟體之應用、資訊管理、企業管理、科學歷史、工藝學、動植物辨識學、加工技巧(例如機器之操作等)等。僅具上述專長背景之人並不能參加專利審查人員之任用考試,俾確保審查人員之科技專長素質,此點值得我國借鏡。
2. 科技知識宜更專精化-現今能提供理工領域教育之高等學府甚多,但部份科技理工人員之專業素養卻可能低於平均水平,因此專利審查人員之任用考試不只應測試基本之專利知識,亦應就相關之科技專業學科進行適當之檢驗,以確保未來於專利審查工作中能正確認知發明創作之實質,並為適當之技術認定。
3. 科技知識應與科技研發同步-審查人員應該是(或至少被擬制是)熟悉各該項技術之人士,但擔任審查工作一段期間之審查人員可能因畢業多年或脫離產業界日久,致其專利知識逐漸與當下之產業技術水平出現落差,因此審查人員應定期接收最新的產業科技訊息,以確保其科技專業知識能隨時與產業界同步。
4. 科技實務經驗應予強化-不少比例之審查人員都是剛自大學院校畢業之科技理工人才,因尚無在產業界實際服務之經歷,故其實不具實務經驗,此種欠缺實務經驗之情形有時會讓審查人員較不易領會發明創作之特徵所在,或增加與發明人溝通之困難,致影響專利審查之正確性。
5. 相關法律知識宜再加強-專利是科技與法律相結合的特殊領域,審查人員之審查工作不僅必需恪遵現代法治國「依法行政」之原則,同時還必需符合相關行政規則之要求,因此審查人員應具備一定程度之相關法律知識及明瞭相關之原理原則,才能確保審查工作的合法妥當。易言之,必需有適當之機制安排,使每位審查人員都能成為科技與法律相結合之人才。
6. 外語閱讀能力應持續提升-不管是專利文獻或其他先前技術之文獻都具有書證「保真性好」及「傳播率高」之特性,所以得被援引為專利審查比對之技術文獻原則上並無「屬地主義」之限制。換言之,專利審查人員最好應具備良好的外語閱讀能力,否則恐難以符合國際專利檢索及依據外國文獻進行專利審查之高專業化要求。
7. 審查觀念應完全符合專業客觀要求-絕大多數專利審查人員都秉持著競競業業的態度進行專利審查工作,但仍有極少數專利審查人員可能因為源源不斷的案件審理壓力,或存在官僚之心態、或對發明創作之可專利性採取過度嚴格之要求、或認具排他性權能之專利可能對社會大眾不利,或基於排外心理,而在不知不覺之間偏離「專利要件」應儘可能予以客觀評價之中性原則,以致對專利申請案出現吹毛求疵之刁難,而對專利申請人有失公平。
(四)審查之專業性可再改善
1. 邏輯觀念可再強化
專利審查人員除應具備足夠之科技專業與相關法律知識外,尚必需具有專利要件審查的高度專業能力及邏輯觀念 ,才能嚴謹區隔各種不同專利要件的審查關係,並依據發明目的、申請專利之標的、技術內容及特點(或構成要件)來與引證之先前技術進行比對。審查人員若欠缺嚴謹的邏輯觀念則有時容易混淆各專利要件之檢視功能,例如混淆「可實施之揭示(再現性要求)」及「產業上利用性(實用性)」之性質、混淆「客觀新穎性」及「擬制新穎性」之性質、或混淆「專利優先權」與「專利優惠期間」之效力與性質等。審查人員欠缺邏輯觀念時,也通常較易淪入主觀之臆測,或為事後諸葛亮之論斷。
2. 先前技術之引證及比對宜更精確
智慧局除了不斷充實專利資料庫之質與量外,還必需不斷提升專利審查人員之先前技術檢索技能。專利審查人員之素質與人力不足固會影響專利審查之品質,但先前技術檢索若欠缺周延性,則更直接危及「可專利性」判斷之正確性,並使智慧局的行政處分欠缺正當性。過去智慧局專利審查人員曾有新穎性、進步性核駁欠缺先前技術引證、援引數件同一國家先前專利案為核駁新穎性之依據、援引後案核駁前案、援引明顯無關之前案為核駁依據等缺失,但上述情形近年來已鮮少發生。不過專利審查人員目前援引先前技術進行技術比對時,卻常常還未能恪遵「專利審查基準」要求申請專利範圍應「逐項」與引證之先前技術進行比對之規範,故不少案件其實並非「逐項審查」,而實質上仍然是以「逐案審查」方式進行處理。
未能落實「逐項審查」之要求容易使「可專利性」之判斷存在疏漏,致成為專利核准案未來在爭議程序中被撤銷之潛在原因與風險,因此欲有效提升專利審查水準,必需早日揚棄「逐案審查」之方式,早日建立與徹底執行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逐項審查」及「逐項審定」之實務。
二、智慧局意見
(一)針對審查人員方面
1. 人才召募不易
科技理工背景之專業優秀人才絕大多數為企業界所吸收,尤其高科技之廠商通常願意提供優渥之待遇褔利、良好之職場願景以吸納具潛力之科技人才。不僅如此,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觀念蔚為大時代之浪潮,這也使得智慧財產權,尤其是專利,的保護工作成為日益受到重視之就業市場,愈來愈多科技理工背景的年輕學子轉進「科技法律」領域接受再教育,也有越來越多科技理工人才進入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服務,種種外在競爭因素使得智慧局召募優秀科技理工人才來擔任專利審查人員,變得更為困難。
2. 審查人才流動率偏高
但更令人憂心的是,好不容易召募進局受訓的資淺審查人員在接受一系列專利審查訓練課程後,擔任專利審查工作一段時日,因已具備智慧財產權方面之相當知識,尤其熟稔專利申請與審查之實務,故頗容易成為高科技廠商及一般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高薪挖才之對象。惟基於現行人事與敘薪體制之限制,針對與這些經驗逐漸成熟之專利審查人員以及資深的專利審查幹部,智慧局如何繼續留住他們,並提升其工作士氣,恐怕是極不容易克服的困難。
(二)針對代理人方面
專利代理人不只應該具備充份之科技理工知識,亦必需擁有專利及相關法律之專業能力,方能與發明創作人就申請專利之技術內容做良好之溝通,並為專利申請人提供必要的策略分析。除此之外,專利代理人的職業道德也是非常重要,大多數之專利代理人發現當事人委託申請專利之技術係屬既有技術時,通常會依據法律之規定,秉持專業,告知當事人其發明技術不符專利要件之情事。惟客觀上仍有部份專利代理人偶會違背專業之要求及職業道德,肆無忌憚地鼓勵當事人將一切研發技術全都提出申請專利,其中包含新穎技術,也包含既有技術。針對後者,專利代理人若明知其已不具備新穎性,則實不宜鼓勵當事人申請專利,否則不僅平白損耗智慧局原已不足之專利審查人力去處理請求既有技術的專利申請案,更可能不停地藉由專利申請制度而將許多既有技術彙入專利資料庫中,以致增高社會大眾精確利用專利資料庫之困難度,及減損專利資料庫之整體參考價值。
(三)針對申請人方面
多數之專利申請人通常欠缺申請專利應該具備之知識與技巧,故常因申請格式不符,或技術揭示不足或錯誤,而造成專利申請之不順利。更嚴重的是有的專利申請人因不瞭解「專利要件」之規定,例如專利基本三要件,而在其發明創作的抽象概念階段、或尚未完成之時即急著提出申請專利,或在其發明創作被公開以後才來申請專利,甚至直接取他人早已公開存在之產品或技術來申請專利。上述種種情形都宜經過專利基本知識的積極推廣,或鼓勵一般之專利申請人透過專業之專利代理人代為辦理,以免因小失大,白費功夫,甚至虛耗智慧局原來就已嚴重短缺的專利審查資源。
此外,發明人亦應有充份利用專利資料庫之正確觀念,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之分析,全世界每年的科技研發成果有90-95%在世界各國之專利文獻中可以查到,而且在研發工作開始之前就先查考既存之專利技術文獻者,通常可以減少60%左右的研發時間。更重要的是發明人在研發之前若能事先檢索及參考既存之專利技術,則更容易進行創新性之迴避設計,如此一來,不僅能夠大幅節省科技研發成本,亦較能有效避開他人之先前專利技術,更可以大幅提升自己的科技研發成果申請取得專利之機率。
參、核心問題
一、關於「人」的問題
(一)專利審查人員
1. 量的問題
如前文統計分析顯示USPTO於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達「355,418件」,而其至2003年底編制內的專任審查人員則共有「3,579位」,平均每一位審查人員一年負責「99.3件」專利申請案。EPO於2002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達「165,066件」,而其至2002年底編制內的專任審查人員則共有「3160位」,平均每一位審查人員一年負責「52.2件」專利申請案。
日本於2002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達「466,877件」,而JPO編制內的專任審查人員則共有「1,699位」,平均每一位審查人員一年負責「274.8件」專利申請案。中國於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達「308,487件」,而SIPO經由其本身與國防專利局之培訓,已培養出「1500」位專任審查人員,平均每一位審查人員一年負責「200件」左右之專利申請案 。
此外韓國截至2003年底設有「656位」專任審查人員,雖然統計分析顯示平均每一位審查人員一年約負責「300件」左右之專利申請案,但KIPO計劃由2004年開始,直至2007年以前再增加約「500位」專任之審查人員,並希望未來能將70%的專利申請案委由外部之指定機構協助審查,因此足證KIPO現有之專任審查人員總人力並不足以適時處理KIPO所受理的全部專利申請案。以下玆採用圖表說明我國與這些國家的專任審查人力運用概況:

國 別 年專利申請案 專任審查人員 每人每年案件負荷
中華民國 65,512 214 306
美 國 355,418 3,579 99
歐洲專利局 165,066 3,160 52
日 本 466,877 1,699 275
中 國 308,487 1,500 206
韓 國 197,540 656 301
我國智慧局至目前為止編制內的專任審查人員只有兩百餘位,若僅由這些專任審查人員來負審查所有專利申請案之全責,則每人的案件審查工作量將達USPTO專利審查人員之三倍以上,及EPO專利審查人員之六倍左右,並且均較日本、中國及韓國之專利審查人員稍高。這樣的專任審查人力顯然極難達成任務,以致於智慧局不得不依賴大量的兼任外審人員,然外審人員的專利知識及審查素質一直是最令人擔心與詬病的問題。智慧局一年來審結的專利案件統計數據顯示「內審」與「外審」的案件審理比例如下:

組 別 內審比例 外審比例 合 計
專利一組 24.6% 75.4% 100%
專利二組 12.2% 87.8% 100%
專利三組 31.0% 69.0% 100%
上述圖示之案件審理比例更足以凸顯智慧局之專任審查人員員額數的不足非常嚴重。
2. 質的問題
智慧局因面對產業界及專利商標事務所之激烈競爭,故新進專利審查人員的選才相當困難。加上政府機關人事與敘薪制度之僵化,使得具備專利審查經驗之優秀科技人才成為各界高薪延攬之對象,致讓智慧局日益面臨優異審查人才流失之困境。未來如何克服種種困難,為智慧局注入專利審查新血,並改進現有制度以留住有經驗的優秀專利審查人員,俾充實審查人力資源及避免審查人才斷層,均是格外重要之課題。
其次,新進專利審查人員的職前訓練、現任審查人員的在職訓練,都是確保審查人員素質的不斷提升,符合社會對專利審查品質殷切期待的重要工作,因此如何改善與強化審查人員的各類型教育訓練之質與量,以及深廣度,皆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二)專利代理人
1. 量的問題
目前我國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之人數雖已不少,但除了部份專利代理人係專職於專利代理業務,及少數專利代理人係由智慧局之審查人員依法轉任外,其餘多數專利代理人若非專利之專業知識仍待改善,即為對專利申請實務全然外行,因此實際上顯現之情形是專業不適任之專利代理人反占大部份,而整個專利代理市場也只能依賴少部仍足夠專業的專利代理人予以支撐。這個現象若無法扭轉,則冀望改善我國之專利申請品質,恐怕只是緣木求魚。
反觀美國、日本與中國之情形,其中美國至2003年11月12日為止已登記之專利代理人共有6,903位,專利律師則有21,855位。日本至2003年11月11日為止已登記之專利代理人共有5,240位,專利律師則有315位。中國截至2004年3月為止,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的人員則共有7369位 。這些專利代理人或專利律師均是經過正式之專利代理資格考試,並接受充份之實務訓練,其非但在人數規模上遠超過我國之專利代理人,且他們的專利專業知識通常亦遠較我國無實務經驗之多數專利代理人為優。
2. 質的問題
專利代理人居於專利申請大眾與審查人員之間,其不僅扮演專利申請人之代言人、個案權益之守護者,亦是專利申請大眾與審查人員間的溝通橋樑,對智慧局之專利審查工作而言,更是居於先期的品管角色,因此專利代理人素質之優劣實足以影響整個專利制度之運作。
相較於智慧財產權制度先進之國家,例如美國、歐洲專利聯盟、日本等,我國的專利制度的發展還不夠成熟,其中專利代理人的考選制度應是落後幅度最嚴重的一環。我國目前還無關於規範「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的成文法律,而依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代理人資格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現行「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第二條之規定,目前我國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取得方式如下: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有住所,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依本規則,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充專利代理人:
一、取得法官或檢察官或律師或會計師或技師資格者。
二、畢業於專科以上學校,並曾在專利專責機關擔任專利審查事務三年以上者。
本規則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專利代理人,並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顯然依上述方式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者,除了「審查人員」之外,其餘人員之資格取得均與專利代理之知識及能力完全無關,尤其取得「會計師資格」者欲求其具備充份之專利代理知識及能力,更屬不切實際,因而國內專利代理人之素質與代理品質應該是最令人憂心的部份。除此之外,因「專利師法」尚未制訂,自然難以藉由法規範而形成某種規制作用,使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有加入公會之義務,或在正式執業之前必需先接受一定的職前訓練,及執業期間仍必需定期參加在職訓練,以確保專利代理人員能維持一定的專業水平。
(三)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可能來自國內外、社會各階層或各種領域,其中有的對專利申請實務十分熟悉,有的則一知半解,甚至於全然陌生,因此理論上專利申請人若欲申請專利,那麼委任專利代理人代為處理,應是比較妥當的選擇,現行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亦明文規定「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
惟現行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復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換言之,專利申請人若為本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或營業所者,則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得不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而依智慧局之統計,每年該局受理之專利申請案中約有60﹪係由本國人所提出,而約有40﹪係由外國人所提出申請。因此依據專利法之強行規定,每年必需透過委任提出的專利申請案最多亦只占該年度的專利申請案件總數之40﹪,亦即超過60﹪的專利申請案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必須委任專利代理人辦理之。
由於專利申請大眾為數甚多,且對專利申請實務的瞭解程度參差不齊,因此容易形成專利申請水準提升的化外之地或改進之死角。
二、法規之侷限
現行專利法及施行細則無論對專利業務專責機關之職掌、專利審查人員之職責與功能、專利申請程序、專利要件之定義與判斷標準、乃至當事人之權益等均有相當之規範,尤其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之專利法規更依據TRIPs之規範要求為必要之修訂,因此我國現行專利法規已大致符合國際之標準。惟實際上TRIPs之規範係一種最起碼的要求,且本法與施行細則終究不能對所有可能發生之問題或爭議為鉅細靡遺之規定,許多可能遭遇之技術性細節仍需仰賴審查人員、專利代理人與申請人在案件審查過程中依據反覆慣行之實務為適當之處理,而智慧局亦參酌專利制度先進之國家的經驗,將這些獲得多數共識之慣行實務予以明文化,並訂定成「專利審查基準」。
申請專利、請求排他性之保護固然是專利申請人之權利,但本質上迅速而正確地研判一件專利申請案之可專利性亦係審查人員與申請人共同之責任,因此專利申請人不只應該詳實揭示其申請專利之發明創作之技術內容與特徵,亦應該秉於誠信,忠實交待其已知悉之相關先前技術,以協助審查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對專利申請案之可專利性做出正確之判斷。
雖然舊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說明書,除應載明申請專利範圍外,並應載明有關之先前技術、發明之目的、技術內容、特點及功效,使熟習該項技術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施。」舊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亦明定「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檢附第一項第五款之外國申請案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 申請人未載明外國申請日、申請案號或未檢附該外國申請案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資料者,依現有資料續行審查。」但專利法並未賦予該項規定明確之法律效果,甚至於舊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再規定「發明或新型說明,應敘明先前技術:就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加以記載,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故若專利申請人故意隱匿其已知悉之相關先前技術,依舊專利法之規定,並不會遭致明顯之不利益。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也做完全相同之規定。如此一來,不僅原先立法之美意將難以落實,也直接加重審查人員檢索相關先前技術與舉證之負擔。
其次,現行「專利審查基準」雖幾乎包羅萬象,但與專利制度先進之國家(例如美國、歐洲專利局及日本等)的專利審查手冊相較,其內容似乎還不過精細,且少數見解亦可能存在爭議,因此再廣納各界意見,進一步充實「專利審查基準」之內容,應有現實上之需要。
三、體制架構之侷限
世界各國對「行政救濟」體系的設計有採「一元化合併主義」者,亦有採「二元化分離主義」者,前者例如英、美法體系之國家,及戰後之日本。後者例如德、奧等大陸法體系之國家,及戰前之日本。但無論是採取何者,絕大多數的國家就「專利行政救濟」的設計均採行政訴訟訴願前置主義,亦即專利申請案之行政救濟凡未經訴願程序者,原則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但專利制度先進之國家管轄「專利訴願」之機關大多設置於各國專利局之下,其通常由較資深之專利審查人員所組成,而與一般專利審查人員所屬單位相區隔。前者有稱為「訴願委員會」或「審判組」者,後者則是大家熟知之「審查組」。由於管轄「審判組」與「審查組」之行政機關同一,且「審判組」之成員即為專利審查經驗豐富之人員,因此更能發揮專利訴願階段之行政監督與糾正的功能。
反觀我國,現行法明文規定專利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局是專利業務之專責機關。因此主管專利申請案件審查之機關為「智慧局」,而主管專利訴願案件審查之機關為「經濟部」。但由於經濟部之訴願審議委員並非專責審理專利訴願案件,因此其專利審查之經驗與素養通常反而比不上「智慧局」之專職專利審查人員,於是形成外行人監督審查內行人關於「可專利性」的認定。這樣的體制架構設計恐難期待藉由訴願階段的行政機關自我反省檢討,而達到提升專利審查品質之目的。
四、研訓制度之規劃執行
(一)審查人員之研訓
目前智慧局對於專利審查人員皆有舉辦各類定期之在職訓練,因此就平均專利專業水平而言,審查人員應優於一般之專利代理人。但智慧局受理來自國內、外之各類型專利申請案,因此與專利代理人相較,審查人員實有更大的壓力必需隨時吸收最新科技之訊息,以及熟悉最新法令實務之變動。如何確保審查人員的訓練能夠符合專利實務高度專業之要求,並跟得上瞬息萬變、一日千里的科技發展是非常嚴肅的難題。
(二)專利代理人之研訓
目前我國對於專利代理人之執業並無任何「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之強制性規定,因此對於專利代理人之專業素養的要求可說尚處於無法規之混亂階段,以致難以期待這方面可能是我國專利制度落後其他國家最多之處,也是我國欲提升專利申請品質的最嚴重死角,實值得特別重視。
(三)企業界專利人才之研訓
目前企業界內部進用專利人員時,尚未建立重視專利處理能力認證之制度,例如錄用之專利人員未必曾接受大學院校或相關機構足夠時數之專利實務課程訓練,並通過一定的測試領有及格證明。因此造成企業界若非進用對專利實務一知半解之外行人來處理專利事務,便是與智慧局及專利事務所爭搶專利人才。前者使企業內部之智慧財產權徒具管理之名,而毫無管理之實,進而危及企業自身之智慧財產權的價值或增高法律上風險。後者則使智慧局之充實專利審查人才,改善我國專利審查品質的目標更難以達成。
五、專利政策之貫徹與持續
我國對於專利體制的改進措施,易受關鍵人事之異動或其他外在因素之壓力,而中斷或變更,故有時不易確保改革成效之永續。再者,專利業務專責機關隅於行政層級,許多實際面臨之困難非其權限所能解決,若未能獲得國會或上級機關之支持,實不易為大刀闊斧之變革,因此實宜在現有體制之外思考建立不同的機制來督促及協助專利業務專責機關,俾確保擬定之專利政策得以貫徹與持續。


 

第五章、政策建議

壹、針對智慧局方面
一、智慧局之財務及人事權限
如欲要求智慧局完成預定任務,則理論上應賦予其經營上之自主性及彈性,以便能夠策略性部署財務上及人事上之資源,事實上美國P-PAC亦是針對USPTO之財務及人事權限做出相同之建議。雖然基於我國現行行政組織之限制,智慧局在財務及人事權限之自主性必需受到一定程度之約制,但考量智慧局的重要任務屬性,實有必要在現行法規的框架之下賦予智慧局更大的財務及人事權限,以符合未來艱鉅任務之需求。
(一)應擴大智慧局之財務規模
專利申請案的處理期間若增長,則必然增加同業競爭者成功迴避侵害專利的不確定性,而這樣的風險會很自然地抑制整個社會的投資機會,因此要建立強大的經濟,就有必要讓專利申請案能夠既迅速而又正確地被加以審定,進而激發創業精神及鼓勵社會大眾在發明創作方面之投資。智慧局應將這樣的觀念廣為宣導,強化社會之共識,形成有利氛圍,以爭取更多的編列預算來執行這樣的政策。
同時應依據使用者付費之觀念,重新檢視現行「專利規費收費準則」,針對格外複雜之技術、特別冗長之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數量較多之專利申請案宜加收更明顯之額外規費,以平衝智慧局之審查成本,並引導申請人對專利申請案之發明創作做更正確精簡之說明。
此外,專利申請案的「實體審查」工作由於涉及廣泛的先前技術檢索,先前技術及專利請求標的的技術分析與比對,因此智慧局必須投入的專業人力與運作成本自然十分可觀。相反地,專利案的年費繳納工作只涉及單純地繳費備案程序,而與實質、專業性地判斷無涉,因此運作成本相對低廉。基於此一概念,智慧局宜再合理調漲「實體審查費」,並酌降專利案的「保護年費」,以反映實際作業成本。
易言之,智慧局之財務規劃無論是增加預算或調漲規費提高盈餘,均應該以用來「擴編專任審查人員」為首要重點。
(二)應擴編智慧局之人事規模
以美國為例,USPTO於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達355,418件,而其至2003年底編制內的專任審查人員則共有3,579位,平均每一位審查人員一年負責「99.3件」專利申請案。反觀智慧局至2004年3月底編制內的專任審查人員只有215位,但2003年受理之專利申請案總數達65,512件,若無約聘之兼任外審人員,則平均每一位專任審查人員一年需負責「304.7件」專利申請案,這已超過USPTO之專任審查人員的工作負荷三倍有餘。再者,KIPO現有之專任審查人員一年雖亦分攤負責「300件」左右之專利申請案,但KIPO計劃由2004年開始,直至2007年以前再增加約「500位」專任之審查人員,並希望未來能將70%的專利申請案委由外部之指定機構協助審查,因此顯示KIPO現有之專任審查人員總人力亦十分不足,而難以負荷所受理的全部專利申請案。
由其他國家的專利審查人力運用情況觀之,可以確知短期間內智慧局除了應朝向擴增編制內專任審查人員的方向繼續努力外,客觀上應還有借助兼任外審人員協助處理專利申請案之必要。惟外審人員之審查一直是各界詬病之重點,故積極「擴編專任審查人力」,儘快逐年「縮減外審人力」至最小必要規模,實是提升專利審查品質的大重點。
二、改進專利審查人員之任用及訓練
(一)專利審查人員之任用
1. 資格考試
並非所有理工科系之專業均適合專利審查人員之工作需求,例如人類學、天文學、行為學、生態學、社會學、科技經濟學、科技政策學、電腦軟體之應用、資訊管理、企業管理、科學歷史、工藝學、動植物辨識學、加工技巧(例如機器之操作等)等,依其他國家之標準,應不宜受理參加專利審查人員之資格考試。
又專利審查人員之資格考試至少應包含:專利法規、實務及程序之基本測試,特定科技理工科目及重要外語之測試。筆試通過者應再接受適當之口試,以確保其具備適當之溝通技巧。
2. 試用期之驗收
經筆試及口試及格者,應有至少三至四個月之試用期,若認不適合,即應為試用不合格之處理。
(二)專利審查人員之訓練
1. 職前訓練
專利審查人員正式服務之前應有為期數週之職前訓練,其訓練科目至少應包含:專利法規、實務及程序之全套完整講解、專利說明書之閱讀與撰寫、專利基本三要件之研判、及基本行政法之課程,例如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課程結束之後,應就訓練科目舉辦成果驗收之測試,測試不及格者,留級至下一期再訓,或不予錄用。
2. 在職訓練
智慧局就通過職前訓練與試用期之正式專利審查人員應指定一位資深審查人員為其「指導員」,該指導員就該專利審查人員的個案審查工作負指導與監督之責。專利審查人員開始服務之第一年度並應接受在職訓練,訓練科目應包含:一般專利申請程序部份的審查基準之全盤認識、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與解釋、其他專利要件之研判,例如申請單一性及重覆專利等之判斷,核准及發證之程序、以及訴願案之處理等。
3. 最新科技之訓練
專利審查人員雖然都是科技理工背景人才,但智慧局並非大學、企業或科技研究機構,因此其審查工作之環境不易讓審查人員之科技知識與科學界或產業界維持同步,而且愈是資深的審查人員其科技知識可能愈落後,然而這群科技知識逐漸跟不上時代的人卻必需擔負起審核最新發明創作是否具備可專利性之責。欲消除這種科技知識之落差,智慧局應定期開辦最新科技之說明會,邀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專利審查人員講解新科技之發展近況。
另外,某些專利審查人員過去所學之科技知識可能因時代之變遷,科技產業之移動變化,而逐漸成為「冷門技術」,這些冷門技術因鮮有人再投入研發,故自然其專利申請案會愈來愈少,於是可能出現某些科技領域專利申請案太多,審查人力不足,而某些科技領域之專利申請案又太少 ,致審查人力過剩之不平均現象。專利申請案太多的科技領域固需補實足夠的審查人力,專利申請案太少的科技領域也需設法輔導或協助原來的審查人員利用時間回大學院校學習第二種科技專長,以成為跨技術領域之人才。
4. 法律知識之訓練
專利是整個法制度的一部份,因此專利申請案的審查必須秉持法治國「依法行政」之原則,然專利審查人員原則上都是科技理工背景人才,法律知識相對薄弱,因此宜對其開辦基礎法律科目,例如民法、刑法及訴訟法等,以及教授行政法之重要原理原則,例如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禁止恣意原則、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等等之意義與研判基準,以免專利審查人員於審理專利申請案時犯了嚴重之錯誤,或動輒得咎,致減損智慧局之整體審查水平與威信。
5. 重要外國語言之訓練
許多先前技術文獻可能都以主要外文發行,因此專利審查人員應有相當之外文閱讀能力,否則無論進行專利檢索或可專利性之評估,都可能遭遇困難。尤其欠缺良好之外文閱讀能力也會使專利審查人員難以研讀外文之專利實務或理論研究之文獻,以致阻礙了未來在專利專業上之成長,因此針對外文能力較弱的審查人員,應該開辦外國語言之加強訓練課程
6. 溝通技巧之訓練
專利申請案的審查程序其實是申請人與審查人員之間的互負舉證與協商過程,因此即使專利審查人員具有良好的科技、法律及專利審查之知識與技巧,但若不擅於人際間之意見溝通,則有如滿腹經綸之瘖啞人,這自然有害於智慧局專利客觀審查之任務的違成。有鑑於此,新審查人員的資格考試中應包含適當之口試,以確保其具備適當之溝通技巧,但對於既有之專利審查人員則有必要針對其中溝通技巧較欠缺者提供適當之訓諫,以協助其改善。
7. 專利審查人員之交換
智慧局可考慮與其他適宜之國家、例如美國、日本、歐洲專利局、英國、德國、法國、澳大利亞、韓國等,之專利局進行一定名額(例如每一重要科技領域各有一位)之專利審查人員的交換訓練與工作,以達到實際工作經驗之交流與分享。此外,各國之專利實務均可能呈動態、持續之變化,因此智慧局與其他國家之專利局進行審查人員交換培訓之計劃宜長期執行,俾取他人之長,以補自己之短,並與國際專利大環境之發展趨於同步。
(三)專利審查人員升等之考評
專利審查人員之升等應該依據其年資與審查績效之綜合考評為之,除此之外,為避免不同審查單位間績效考評之不一致、人為之弊端及為了確保每一位晉升候選人之專業素養都符合智慧局之客觀標準,亦應設計在專利審查人員晉升之前的執行能力測試,測試結果亦列為晉升與否的考慮因素之一。
(四)專利審查人員之待遇與福利
專利審查人員之養成不易,但在現有體制之下,智慧局能留住優秀專利審查人才之誘因十分有限,而外界求才若渴,不惜重金挖角者比比皆是,因此智慧局應有特殊之方法以為留住人才之因應,否則智慧局將成為替各界培養專利人才之職能代訓所,且智慧局也無法有效改善專利審查人力不足與斷層之問題。針對這一困難,智慧局應努力突破制度之限制,行政院與經濟部亦應體認專利體制的有效運作其實攸關企業投資之經濟活動,是以國人允宜支持智慧局有更大的空間與資源來實施一套合宜的敘薪制度,以留住這一批優秀的科技品管審查人才。
此外,具豐富審查經驗的主管級審查官係智慧局執行專利審查的智囊,也是專利審查制度的靈魂人物,這些優秀的專利專家通常在企業界也可以有很好的發展,或足以在專利代理之市場自立門戶。針對這些優秀專家,智慧局不妨考慮設計一套待遇補償制度,以適當反映這些專利專家的專業價值,並肯定他們的貢獻。
三、實施圖面檔案卷宗系統
智慧局應建置電腦化之「文件管理系統(Document mangement system)」,以便將原有專利申請案之全部書面文件掃描成電子圖面檔案,因此使用者得以迅速而同時地接觸一專利申請案,免去審查人員將書面文件取出及歸卷之麻煩,也可避免書面文件自專利申請案遺失或毀損之危險。而且萬一智慧局的辦公室分置於數個地方,或外審人員需要調專利申請案之某些資籵,則所有的專利審查人員都有一個便利的工作平台來迅速而同時地接觸任何一件專利申請案。
四、充實「專利審查基準」之內容
智慧局每若干年會根據法令之修訂或實務之變動來修正及追加「專利審查基準」,雖然智慧局都會先擬定草案,分送各單位表示意見,再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看法,惟事實上參與研討之單位,不論是產、學、研、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APAA)之台灣總會或一般專利法律事務所,皆是以單位為受邀之對象,因此真正參與研討者,未必都是最適當之專家或意見代表,而最適當之專家也不一定有參與共襄盛舉之機會,這不僅可能造成寶貴意見的遺珠之憾,也可能減損「專利審查基準」的周延性與共識價值。未來針對這類的公聽會,智慧局不妨考慮追加邀請某些學者專家個人與會研討,以求周全。
五、強化專利審查之核閱品管制度
智慧局宜多運用資深審查人員之專業經驗與人力,強化專利申請案審查程序中之核閱品管制度,以確保專利審查人員的「核駁決定」之正確性。針對核准之專利申請案也應擴大程序末端之核閱制度,以確保專利審查人員的「核准決定」之正確性。
此外,將專利申請案第一階段的「初審查」工作交付外審人員或經驗不足的資淺審查人員可能是現實情勢下不得不爾之安排,但如果「初審查」階段的審查品質不夠穩定,則極可能造成相當數量之不當「核准」或「核駁」。前者將使得「專利爭議案」、「異議成立」及「舉發成立」之案件的數量及比例居高不下,後者則可能使「再審查申請」及「行政救濟」之案件的數量持續攀升 ,結果造成專利案件審查負荷之惡性循環。因此本研究認為智慧局對於專利申請案的「初審查」工作不宜小觀,倘若因為專利審查人力之不足,或基於對資淺審查人員之實戰培訓,而不得不將大多數專利申請案的「初審查」工作交付資淺人員審查,則除了常態性之案件審查複核外,亦應增加對「審查程序中」及「審查程序末端」之抽閱品管制度,俾杜絕可能產生之審查缺失。
六、有條件地承認美、歐等國對相應專利案的核准審定
美、歐、日等國之國民常在其本國提出專利申請後一段時日再向智慧局申請專利,因此常常外國相應專利案的審查速度超前中華民國專利案之審查程序。由於美、歐、日等國之專利制度相當成熟,其專利審查人員之素質與經驗亦較能獲得世界各國專利申請人之信賴,故其對於同一發明或專利請求標的之可專利性的研判正確性相對較高,亦通常較能得到專利申請人的信服。準此,本研究認為允宜修法明文承認美、歐、日等國之專利審查人員對於相應專利案的審查意見,俾減省智慧局對於中華民國相應專利申請案的審查工作重覆投入審查人力。
現實當中中華民國專利申請案的揭露內容或與美、歐、日等國之相應專利案的技術實質相同,惟彼此之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請求標的」則可能互有差異,倘若如是,則美、歐、日等國對於相應專利案的審查結果自然可能與智慧局之研判意見不一致。易言之,倘欲立法承認美、歐、日等國之專利審查人員對於相應專利案的審查意見,則原則上中華民國專利案與各該國之相應專利案的申請專利範圍應該相同或實質相同,方有適用之餘地。
七、延聘美、歐等國之資深專利審查人員
誠如前段所述,美、歐、日等國之專利制度相對成熟,其專利審查人員之素質、經驗亦頗能獲得專利申請人之信賴,因此本研究認為智慧局可以延聘自上述國家之專利局退休或離職之優秀資深審查人員為顧問,或擔任某些專利審查訓練課程之講師,俾引進國外值得學習之專業審查經驗與制度。
八、設置監視科技發展之第二雙眼睛
(一)智慧局應在每一個科技領域中設置第二雙眼睛(Second pair of eyes),以協助蒐集資訊,適時掌握科技發展之脈動,如此才能為明日的最新科技發明預先儲備訓練專利審查人才。
(二)智慧局應針對熱門科技領域建立科技培訓單位,以便為該科技領域培訓整批的專利審查人員。
九、建立跨國專利檢索之採認
過去智慧局曾成功地與若干國家建立專利商標之優先權互惠承認,不妨參酌類似做法,嘗試與專利制度達一定水準之國家協商建立跨國專利檢索之採認制度,如此一來,兩國之間彼此可以以對方專利局針對相應專利申請案所完成之專利檢索結果為判斷所請發明創作「可專利性」之基礎。這能有效減少專利審查人員的專利檢索負荷,但在此之前,智慧局也應積極擴充自身專利資料庫之規模。
十、建立先前技術呈報制度
無論是舊專利法、舊施行細則或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要求專利申請人主動呈報「所知之先前技術」之規定均未賦予明確的法律效果,故若專利申請人故意隱匿其已知悉之相關先前技術,依專利法令之規定,並不會遭致明顯之不利益。如此一來,不僅原先立法之美意將難起作用,也直接加重審查人員檢索相關先前技術與舉證之負擔。建議參考美國專利法
實施細則(37C.F.R.)第1.56條之規定,針對申請人呈報先前技術之義務改採強制性之規範 。
十一、擴大專利現況之統計及深化分析
醫生看病應先診斷病情,方能決定如何對症下藥。同樣道理,要改善現有專利制度之缺失,亦應有詳細的問題分析。多年來智慧局雖對專利制度的許多情況進行統計,並公告社會周知,這些資料未必能顯現我們關切的問題,例如智慧局的公告事項有各年來各類專利案件之統計,有各類專利申請案之處理期間,但與改善專利審查品質及縮短專利處理期間最密切關連之統計數據,卻付之闕如,例如智慧局就年度內所有專利申請案之「第一階段的平均處理期間」、「全程平均處理期間」、「專利案之核准失誤率」、「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平均項數」、及「審查人員每人每年的專利申請案審結平均數」等。這些數據必需先被統計出來,才能瞭解現況之優劣,以及訂定下一個年度或未來數年希望達成之改善目標。
十二、推動電子申請系統
推動專利電子化申請是世界各國共同之目標,我國自不能例外,而且專利電子化申請有利於專利資料庫之數位典藏,其不僅具有電子檔案管理之優點,更可以使未來的專利檢索工作變得更為方便、精確。惟綜觀美國推動專利電子化申請之實際經驗,此一系統是否能發揮預期效果,實有賴於主管機關之大力推動宣導與社會大眾之全力配合。按USPTO雖已開發了「電子申請系統EFS」,但於2003年只有1,188位專利申請人利用EFS提出申請了4,436件發明專利申請案,亦即只有1.3%的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利用此一方式提升申請,顯然成效有待加強。
智慧局完成e網通計畫之電子申請系統的建置後,必需大力宣導與推動,並設計施行鼓勵社會大眾及專利代理人採用電子申請系統申請專利之誘因,例如規費之部份減免,申請程序之某程度優先等措施,俾使各界樂意配合,達到2005年與世界各國之專利電子申請系統同步之目標。
十三、推動大學在校生的建教合作計劃
推動大學在校生的建教合作計劃至少具有下列優點:
(一)增加推動可用的基層專利審查人力;
(二)因在智慧局建教合作之大學生未來可能選擇進入智慧局擔任專利審查人員,故可預先培植潛在的專利審查人才;及
(三)在智慧局建教合作之大學生未來若選擇進入產業界服務,亦是可用之專利人才,這可間接提升產業界之專利知識水平。
十四、推動使用消費者的滿意度調查
智慧局應就專利審查相關事項設計廣泛之意見反映調查表,並向專利申請人及專利代理人為滿意度調查,以協助搜尋尚待改進之處。
十五、擬定短中期改進計劃
智慧局應依據擴大的專利統計及分析,以及使用消費者的滿意度調查等資訊訂定短期(例如一年期)及中期(例如五年期)之專利審查品質改進計劃,據以執行,並於計劃期限末進行檢視與檢討。
貳、針對專利代理人方面
一、專利師法之制訂施行
由於目前尚無「專利師法」可資依據,故我國目前非但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取得與專利方面之專業知識無絕對關連,且職業團體最主要的也只有APAA台灣總會,但各專利代理人是否加入APAA悉自由決定,而非強制。因此現今國內更無代理人團體能夠定期為各專利代理人召開適當之專利研訓課程,並嚴格要求所屬之專利代理人會員參與受訓。針對專利之申請及審查品質,目前APAA主要是偶而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讓身為會員之專利代理人對於專利實務之相關問題有個相互溝通切磋的平台,但並不能強制專利代理人參與受訓。故應早日通過專利師法之制訂,俾確保通過資格考試之人員均具備適當水平之專利專業知識。
二、專利師與專利代理人之職前訓練
宜參照律師法之規範,也訂定專利師須加入公會之規定,以便專利師公會得對通過資格考試之人員實施必要之「職前訓練」。必要時得規定通過資格考試之人員應先於智慧局擔任實習或助理審查人員數個月 ,但已有一年以上之專利實務經驗者,不在此限,俾一方面協助受訓人員學得專利之實務經驗,另一方面又可增加智慧局之可用審查人力。
三、專利師與專利代理人之在職訓練
宜參照律師法之規範,也訂定專利師須加入公會之規定,以便專利師公會得對登錄入會之專利師實施必要之「在職訓練」。必要時「在職訓練」應採研訓學分統計,未達標準而情形嚴重者,得為告誡、停權或除名等處罰,但應設有申訴制度。
四、專利審查人員之轉任
智慧局對於所屬專利審查人員有要求其參加在職訓練之權限,但專利代理人的「在職訓練」客觀上不易強制之,故專利審查人員欲轉任為專利代理人應確認其專利實務經驗已充足。為安全起見,似可參照其他國家之規定,將曾擔任專利審查人員「三年以上」者得轉任專利代理人之規定,修訂為需擔任專利審查人員「四年以上」者得轉任專利代理人。
參、針對專利申請人方面
智慧局應結合各大學院校及若干積極推動智慧財產權教育之機構的網絡與力量,宣導智慧財產權之觀念及傳播專利實務之正確基本觀念,並常年性為社會大眾,尤其是一般之發明人與專利申請人,開辦專利實務之課程,以逐日將國內之專利知識全面提升。
綜觀今日,智慧財產權,尤其是專利之保護,已蔚為一種法律領域之新興市場,我國除了宜維持及擴大目前專利實務研訓之規模外,更應積極規劃及籌備成立「智慧財產學院」,將專利實務之研訓列為學院正式課程,俾達到普遍提升專利申請大眾之專利知識水平。
肆、專利訴願審理權限歸屬智慧局
現行法明文規定專利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局是專利業務之專責機關。因此主管專利申請案件審查之機關為「智慧局」,而主管專利訴願案件審查之機關為「經濟部」。但由於經濟部之訴願審議委員並非專責審理專利訴願案件,因此其專利審查之經驗與素養通常反而比不上「智慧局」之專職專利審查人員,於是形成外行人監督審查內行人關於「可專利性」的認定。這樣的體制架構設計恐難期待藉由訴願階段的行政機關自我反省檢討,而達到提升專利審查品質之目的。
宜在行政體制容許之前題下,思考將審理專利訴願之機關或權限移轉智慧局,並於智慧局下設專利「審查組」與專利「審判組」,前者由專利審查人員組成,職司專利申請案的審查工作,後者由資深專利審查人員組成,職司專利申請案的訴願審查工作,並採複數審查人員合議制,以便確保行政機關自我反省檢討之機制,得以發揮。
關於上述問題,可於專利法當中明定專利案件之訴願事件應(或得)採行「聽證程序」,並由智慧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之規定及立法意旨,針對該類訴願事件進行「聽證程序」。
伍、智慧財產權研訓課程之實施與採認
國內許多大學院校都有開辦專利之研訓課程,政府可以針對這類研訓課程設計認證制度 ,且未來對於專利審查人員之報名資格檢驗與職前訓諫,以及專利代理人之職前訓諫與在職訓諫等項目,可考慮容許以該等大學院校之相關研訓課程替代之。落實這種研訓課程認證之制度,一方面可以刺激各個大學院校或相關機構正視社會有此教育市場需求,大家應該更積極充實這方面的教學與師資。另一方面亦可提供足夠數量具備專利處理能力之人才,以滿足各界殷切之需求。
陸、設計與推動專利規模擴大計劃
先進國家皆予肯認智慧財產權將為國家帶給可觀之利益,韓國政府更認為創造性科技知識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原動力,並會左右一個國家在二十一世紀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而「專利」可謂是智慧財產權當中最能將科技研發知識轉化為經濟價值及國家競爭力的一種法律制度。基於相同政策,各先進國家莫不戮力於改善自身的專利體制,冀望能藉由完善高效的專利制度激發本國企業的科技研發潛能,並迅速引進他國具競爭力的新穎發明技術。換言之,經由專利制度來快速累積更大量的發明專利技術是一個國家在世界競爭舞台勝出的關鍵之一。
台灣是藉國際貿易尋求發展的海島型國家,因此擁有大量密集技術及高新科技更是我國在國際競爭環境中確保不敗並脫穎而出的主要憑藉。基於此,我國的專利制度設計必需足以有效激發本國企業的科技研發潛能,並迅速引進他國具競爭力的新穎發明技術,方稱妥適。易言之,在研究如何改善我國的專利制度之際,允宜認知擴大我國的專利規模,以更大量導入高新科技,實是「智慧局」與相關業界責無旁貸的前題任務。
本研究認為「智慧局」得就下列事項持續予以努力:
一、專利審查程序的持續簡化
繼續將專利審查程序的合理簡化列為改進項目之一,並持續研究,減除任何可能存在的非必要審查流程與工作,俾給予專利申請人迅速便捷之服務。
二、加強國際專利智財交流
我國雖然不屬絕大多數國際智慧財產權公約、條約及協定之締約國,但基於既有之經貿實力及已參與世界貿易組織(WTO),「智慧局」實宜主動出擊,與友我之國家開始推展國際專利交流,以便提升我國專利制度的曝光度及重要性,並增強外國專利申請人向「智慧局」申請專利之意願。
三、設立專利研訓中心
「智慧局」宜設立常態性的「專利研訓中心」,為國內企業的研發人員與智慧財產人員實施專利訓練課程,並進而協助國內企業設立內部之專利事件處理部門,俾讓這些企業具備事先防範侵害他人專利權之能力,並能夠預先對自己研發之新技術或產品規劃完善的專利保護策略。
此外,「智慧局」亦可與國內各大學院校、研究機構之「技術移轉/授權中心」合作,以該等單位為全國各地之區域性專利(或智慧財產)研訓中心,並為所在區域之企業提供智慧財產諮詢、專利申請之訓諫、協助專利資訊之檢索及分析等。
四、推動專利電子化申請作業
積極推動專利電子化申請可以讓專利申請工作變得更為簡易便捷,尤其無休止的電子化申請系統更有助於激勵外地及外國申請人積極申請專利。「智慧局」必要時更應考慮成立「電子化申請支援中心」,其主要任務係廣為宣導專利電子化申請,並免費提供電子化申請專利之教育訓練,以徹底落實專利電子化申請之目標。
柒、積極參與國際智慧財產組織
前段說明雖對擴大我國之專利申請規模提出若干建議,但最重要的莫過於廣泛參與各種的國際智慧財產組織,例如WIPO、巴黎公約、PCT、布達佩斯條約、海牙協定、史特勞斯堡協定、羅卡諾協定等等,否則在世界各國普遍藉由WIPO與巴黎公約的平台,利用PCT的程序規定逐步建立國際化專利申請制度之際,我國此種被隔離的單一專利申請體制逐漸遭到邊緣化恐是難免的趨勢。
惟WIPO係聯合國(The United Nations)之第十四個專門機構,並以巴黎公約及伯恩公約為基礎,而PCT、布達佩斯條約、海牙協定、史特勞斯堡協定、羅卡諾協定等均由WIPO管轄,因此我國欲參與上述公約、條約或協定,成為其組織之一員,原則上需先成為聯合國之會員國,亦即必需具備國際法上主權獨立國家之資格,方屬可行。職是,基於擴大我國之專利申請規模,以引進世界各國大量之新高科技,進而提升我國在世界大環境中之總競爭力,我國應以加入聯合國、WIPO暨其所轄之各種公約、條約及協定,為長遠努力之目標。
捌、成立專利制度改進委員會
建議我國在政府體制外成立永久性之「專利制度改進委員會」,其成員原則上由專利師公會、APAA台灣總會、律師公會、大學院校(或未來之智慧財產權學院)、研究機構、高科技產業公會及發明人團體等之代表組成。其任務在於:
一、監督智慧局就短中期改進計劃的執行;
二、針對智慧局的改進計劃及專利審查實務提供建言,接受該項建言之對象可以是智慧局、智慧局之上級行政機關、或立法院、或司法院等;及
三、針對專利師公會或APAA台灣總會之會務或相關事務提供建議。


 

第六章、預期成效

壹、提升審查之速率
我國平均每年專利申請案之成長幅度約為14.7%,目前專任審查人員只有二百餘位,專任人力非常嚴重短缺,若未來五年能以每年20%-30%之成長幅度擴編專任審查人員員額,並逐年汰除兼任之外審人員,則由於專任審查之效能逐漸強化,期能於未來五年針對各年度之專利申請案的「初審查階段處理期間」每年至少縮短10個工作天,而「全程平均處理期間」則每年至少縮短15個工作天。
貳、提高審查之正確性
我國專利爭議程序撤銷之案件數雖只占年度專利核准案的1.48%而已,但「異議成立」及「舉發成立」之案件卻在全部的專利爭議案件中占有相當驚人的比例,即在32.4%至49.5%之間,這種現象顯現我國專利申請案之核准品質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透過專任審查人力之逐年強化、專利審查人員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之加強,未來一至三年的短期間內,期望每年以3%之速度降低「異議成立」及「舉發成立」之案件在全部的專利爭議案件中所占有的比例。另外透過專利代理人及未來之專利師的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之推動,以及智慧財產權學院、相關系所及各研究機構的專利實務研訓,期望逐漸提高專利之知識水平,減少當事人於專利申請過程之疏忽與錯誤,進而在三至六年的中期間內,每年再以2%之速度降低「異議成立」及「舉發成立」之案件在全部的專利爭議案件中所占有的比例。
參、提升行政救濟之速率
司法院如能儘速成立「專利法院」,且擔任專利法院之法官亦接受適當的專利知識及實務之研訓,則期望施行後,專利行政訴訟之審判除能更為正確妥適外,其審理期間亦得平均縮短一個月。
肆、推動專利電子化申請的效益
依據智慧局之評估,e網通計畫完成後,若能順利推動至少具有下列效益:
一、線上申請服務
以目前申請規模計算,每年約可節省紙張成本新台幣200萬元,節省民眾時間成本約新台幣1.1億元,節省檔案儲存成本約新台幣1.4億元。
二、行政審查管理
每年約可節省審查成本新台幣2.9億元,節省公文郵資約新台幣1530萬元,節省檔案儲存管理空間250坪,約可節省公報費用約新台幣3000萬元。
三、公眾檢索查詢
未來將可提供多達百項之網路資訊服務,預計民眾之資訊應用程度可達80%,並可降低企業研發成本的16%。
四、國際資訊交流
未來預計與WIPO及各國智慧財產權機構之資料交換率可達80%以上,其中包括國際優先權與微生物寄存之網路認證事務等。
e網通計畫之效益雖然涵蓋智慧財產權事務,然因專利事務之複雜性,加上專利文件資料之數量格外龐大,故上述效益一至三勢將大部份由專利電子化申請系統的運用當中展現。
伍、成立客觀及永久性之監督建言機構
目前我國對於專利體制的探診與謀求改善,俱配合關鍵人事之異動或外界大環境一時的高層政策或輿論之壓力,以片段之方式為之,故其改革之結果容有相當程度之建樹,但不易確保改革成效之永續。再者,智慧局之職掌實與國家經濟之活力相扣,但隅於行政層級,冀望立法諸公對專利體制之改革為鉅細靡遺之督促,實屬不切實際。職是,儘快成立超然之「專利制度改進委員會」,以對專利業務主管機關及專利代理人團體為客觀、常態及永久性之監督、提供改進建言及適時支援其等之改革推行,容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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