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智財新知
一、[台灣] 網域加圖形仍構成高度近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維持商標核駁處分
二、[台灣] 最高法院闡明專利侵權訴訟之證據調查界線,部分廢棄發回智財判決
三、[台灣] 「直接置換」是否屬於「擬制喪失新穎性」之判斷基準?—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577號判決
一、網域加圖形仍構成高度近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維持商標核駁處分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4年度行商訴字第47號判決中維持原處分,裁定商標中若主要識別部分與他人先申請之商標高度近似,縱使加上網域後綴(.com)或裝飾性圖形,仍無法排除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本案原告(大陸地區運連網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註冊「
」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9類之貨物轉運代理及運輸服務。智慧財產局(TIPO)審查後認為,該商標與據爭之「
」註冊商標構成近似,且指定服務高度重疊,在「商標近似」與「服務類似」這兩大主要因素上高度符合,直接降低了對其他輔助因素的要求,因而予以核駁。原告不服提起訴訟,主張其商標中間多了「to」字、帶有網址格式「.com」、併有簡體中文,且整體有上下弧形漩渦線條設計,足以與據爭商標區隔,並非單純描述性文字。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否定了原告的主張。法院在整體觀察原則下運用「主要部分」分析指出,雖然商標應整體觀察,但消費者事後留存印象並用以辨識來源者,仍為圖樣中的顯著主要部分。本案中,「.com」屬通用頂級網域,簡體字「运连网」僅為運輸服務之說明,而上下弧形漩渦線條在視覺上反而包覆並強調了freight,因此「Gotofreight」為全案的主要識別部分。
將此主要部分與據爭商標「GoFreight」相較,起首與結尾完全相同,僅有中間有無「to」的微小差異,外觀、讀音及觀念高度近似。法院進一步釐清,「GoFreight」屬非正確語法的英文組合,能產生新奇印象而具相當識別性,並非僅為描述性文字。基於台灣商標註冊採取「先申請主義」,註冊在先的商標應受較大保護,故認定系爭商標確有混淆誤認之虞,判決原告敗訴。
參考資料
羅均瑋 (Chun-Wei Lo)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及商標顧問
二、最高法院闡明專利侵權訴訟之證據調查界線,部分廢棄發回智財判決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78號判決,部分廢棄發回一件玻璃切割刀輪相關專利侵權案。這則判決值得留意的地方,不只在於專利技術爭點本身,更在於最高法院再次提醒:專利民事訴訟中,證據能否被適當提出、法院有無妥善處理保密與攻防權之間的平衡,往往會直接影響侵權判斷與賠償結果。
本案中,原審雖已就部分專利的進步性以及設計專利侵害作成判斷,但在系爭專利2的侵權認定與損害賠償部分,最高法院認為程序上仍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因此將該部分廢棄發回。
判決重點大致可整理為兩點:
- 當事人在訴訟外自行委託完成的量測報告,即使不是法院囑託鑑定,也不代表當然沒有證據價值。法院仍應回到個案內容,審酌其形成過程、記載內容及雙方攻防情形,判斷是否得作為書證使用,而不能僅因其屬單方委託就直接排除。
- 若報關資料涉及營業秘密,但同時又與損害賠償計算有關,法院也不宜因保密考量而讓資料失去實質辯論可能。較妥適的做法,應是考慮透過秘密保持命令等程序工具,在兼顧保密需求的同時,也保障當事人就損害範圍充分主張與答辯的機會。
整體來看,此判決傳達一則實務訊息:於專利訴訟中,程序問題未必只是「形式事項」。證據如何進入訴訟、法院如何處理敏感資料,以及當事人是否有足夠攻防空間,都可能成為左右最終結論的關鍵。
參考資料
曾子軒(Frank Tseng)
瑞智智財團隊 專利顧問